「商港法第十五條及第六十五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擬修正商港法第十五條及第六十五條之四條文,針對長期滯留商港或偽冒識別資料的船舶,授權相關機關令其限期離港,逾期未改善者得予沒入,以維護港區安全與國家利益。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能幫助到商港經營事業機構、交通部航港局或指定機關有效管理港區船舶,解決長期滯留船舶影響港區作業效率和安全問題。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長期滯留商港或偽冒識別資料的船舶所有者或經營者。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第十五條,授權相關機關令違規船舶限期離港;增訂第六十五條之四,針對違規船舶得予沒入。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強化港區秩序管理,維護國家安全和港區運作安全;疑慮:可能侵害船舶所有者的權益,沒入程序是否公正。
政治雷達小叮嚀
審議時需注意條文修正對船舶所有者權益的影響及執行面的可行性。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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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交通委員會)2025-10-28
交付審查2025-10-28
委員會審查2025-11-05
委員會審查2025-12-01
委員會審查2025-12-03
委員會發文2025-12-05
案由
本院委員郭昱晴等16人,有鑑於部分船舶長期滯留商港,或使用偽冒識別資料進入港區,不僅影響船席調度及作業效率,更對商港安全與國家安全構成潛在威脅。為防範違規船舶滯留及強化港區秩序管理,明定航港局或行政院指定機關得令違規船舶限期離港,逾期未改善者,得予沒入處置,以維護港區運作安全與國家利益,爰擬具「商港法第十五條及第六十五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商港法》自民國六十九年公布施行以來,歷經多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於一百一十二年六月二十八日公布。惟近年發生多起外籍或無法識別船舶長期停留港區、占用泊位或偽冒識別碼情形,不僅妨礙商港作業調度,亦有危及港區安全之虞。
二、為強化港區船舶管理及維持港口營運秩序,爰修正第十五條,授權商港經營事業機構、交通部航港局或指定機關,對長期停泊或有危害安全之船舶,得令其於三個月內離港,並明定已遭強制移泊者仍應限期離港。
三、增訂第六十五條之四,針對無正當理由未於期限內離港之船舶,或經查核有偽冒、塗改、隱匿船舶識別資料而未依限補正之外國商船,明定航港局或指定機關得依法沒入之,以提升違規處置效能,防杜港區治安與國安風險。
提案人
連署人(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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