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安全衛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擬修正職業安全衛生法部分條文,督促事業單位落實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強化安全衛生管理責任及提高罰責,以遏止職業災害發生。草案亦增訂職場霸凌防治專章,強化相關法制。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能幫助營造工程業者、事業單位等加強職業安全衛生管理,減少職業災害發生;亦能幫助職場工作者預防職場霸凌。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營造工程業者、事業單位及職場工作者。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條文包括事業單位將一定規模以上之工程交付規劃、設計、施工時,應使規劃者、設計者於事前依工程特性分析潛在危害及編列安全衛生費用;加強事業單位與各級承攬人之安全衛生管理責任等;詳見原文說明。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督促事業單位落實職業安全衛生管理、提高罰責以遏止職業災害;疑慮:提高罰責可能增加事業單位成本、職場霸凌防治專章實施成效及適用範圍。
政治雷達小叮嚀
修正草案涉及多方權益,審議時需多方討論與評估。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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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2025-10-28
交付審查2025-10-28
委員會審查2025-10-29
委員會審查2025-10-30
委員會發文2025-11-07
案由
本院委員陳亭妃、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16人,鑑於近年重大職業災害未能有效下降,尤其營造工程職業災害占比仍高,災害發生原因多為工程規劃設計階段未有風險評估機制、現場安全衛生管理功能未能發揮,加上罰責過低,不具嚇阻作用,致事業單位輕忽法律規定,未善盡職業安全衛生管理之責。爰擬具「職業安全衛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督促各層級落實職業安全衛生管理,明確規範事業單位將一定規模以上之工程交付規劃、設計、施工時,應使規劃者、設計者於事前依工程特性分析潛在危害及編列安全衛生費用,並使施工者採取預防作為;加強事業單位與各級承攬人之安全衛生管理責任,增列工作場所、設備出租或出借者之危害告知責任,以及定明特定機械操作人員、自營作業者等防災職責,並透過提高有期徒刑、罰金及行政罰鍰上限遏止不法,以符合社會期待。又因應近期社會發生數起職場霸凌事件,引發社會關注職場霸凌防治法制不足議題,現行本法以預防職場不法侵害為重點,勞動檢查不涉及個案調查認定,對於最高負責人如為行為人,欠缺外部申訴、調查機制及對行為人之處分等疑慮,經參考各國法制並綜合各界多數專家及團體代表意見,增訂職場霸凌防治專章,強化相關法制。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
連署人(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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