擬修正商港法第十五條及第六十五條之四條文,增訂沒入船舶之處置方式,以打擊偽冒識別資料之船舶,維護商港營運秩序及安全;藉此提升管理效能,避免船舶滯留商港影響作業安全及效率。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能幫助打擊偽冒識別資料之船舶,維護商港安全及航行秩序,解決船舶滯留問題;同時提升商港管理效能。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偽冒識別資料之船舶所有者、營運商及相關業者。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商港法第十五條及第六十五條之四條文,增訂由交通部航港局或指定機關沒入船舶之處置方式;詳見原文說明。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增訂沒入船舶處置方式,有效打擊偽冒識別資料之船舶,維護商港安全及秩序;疑慮:修正條文可能涉及財產權問題,沒入船舶的標準和程序是否明確?
政治雷達小叮嚀
審議時需關注修正條文的實際執行效果及可能產生的爭議。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本院委員蔡易餘、陳冠廷、賴惠員、邱志偉、王美惠等16人,為避免船舶滯留商港,影響船舶作業安全及效率,並有效打擊偽冒識別資料之船舶,防範其對商港安全、航行秩序及國家安全構成嚴重威脅,有必要增訂由交通部航港局或指定機關沒入船舶之處置方式,以維護商港營運秩序,並增進管理效能,爰擬具「商港法第十五條及第六十五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