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港法第十五條及第六十五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此草案擬修正商港法第十五條及第六十五條之四條文,主要目的是為了維護商港安全、航行秩序及國家安全,避免船舶長期停留商港,影響船舶作業安全及效率,並打擊偽冒識別資料之船舶。草案新增規定船舶若持續停留商港,港務機構可令其離港,若未依規定辦理則可能被沒入。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此草案,能幫助港務機構有效管理停留商港的船舶,解決船舶長期佔用港席的問題,同時有助於打擊偽冒船舶識別資料,維護國家安全和商港秩序。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在商港停留的船舶經營者、船東以及相關港務機構。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條文第十五條,新增規定船舶若持續停留商港,港務機構可令其離港;修正條文第六十五條之四,新增規定未依規定離港或偽冒識別資料的船舶可能被沒入。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維護商港安全和秩序,打擊偽冒船舶識別資料;疑慮:可能衝擊船舶經營者權益,涉及國際糾紛。
政治雷達小叮嚀
審議此草案時,應關注其對船舶經營者權益的影響,以及與國際法規的相容性。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你支持這項議案嗎?
網路投票,非科學民調,僅反映參與者意見、不代表全民立場。
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交通委員會)2025-10-28
交付審查2025-10-28
委員會審查2025-11-05
委員會審查2025-12-01
委員會審查2025-12-03
委員會發文2025-12-05
案由
本院委員沈伯洋等19人,鑒於商港安全、航行秩序及國家安全之維護,避免船舶滯留商港,影響船舶作業安全及效率,並有效打擊偽冒識別資料之船舶,爰擬具「商港法第十五條及第六十五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增訂商港經營事業機構、航港局或指定機關認為船舶持續停留商港,有妨礙船席調度或港區安全者,得令該船舶於三個月內離港,及對於未依規定移泊且已逕行移泊者,得於完成移泊後令其於三個月內離港。(修正條文第十五條)
二、增訂無正當理由未於商港經營事業機構、航港局或指定機關依修正條文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期限內離港之船舶,及依第六十條第一項規定留置且經查有船舶識別資料與實際情形不符,且未能依限補正之外國商船,不問該船舶屬於何人所有,由航港局或指定機關沒入之。(修正條文第六十五條之四)
提案人
連署人(18)
相關文件
立法院原始議案資料 →
所屬法律:商港法 的所有修法 →
同法其他議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