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議案 › 202110166760000

「職業安全衛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案類別
法律案
狀態
審查完畢
最新進度
2025-11-07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AI 白話解讀(這個草案在做什麼)
此草案旨在健全我國職場霸凌的申訴、調查、保護及救濟機制,建構友善就業環境。草案新增職場霸凌防治專章,定義職場霸凌範圍,並要求雇主採取防治措施。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能幫助勞工有效脫離具敵意的工作環境,保障身心健康;解決職場霸凌問題,創造友善就業環境。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勞工、雇主及企業管理者。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多條條文,新增職場霸凌防治專章及相關罰則;詳見原文說明。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健全職場霸凌防治機制,保障勞工權益;疑慮:增加雇主負擔,可能影響企業營運。
政治雷達小叮嚀
審議時需平衡勞工權益與企業營運需求。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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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2025-10-28
交付審查2025-10-28
委員會審查2025-10-29
委員會審查2025-10-30
委員會發文2025-11-07

案由

本院委員黃捷等16人,有鑑於我國勞工於執行職務過程常遭受職場霸凌,卻囿於權力差距或人際關係,而無法有效脫離具敵意之工作環境,已嚴重危害勞工身心健康。為健全我國職場霸凌之申訴、調查、保護及救濟機制,建構友善就業環境,爰擬具「職業安全衛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增訂職場霸凌之防治專章第二章之一。(新增條文第二十二條之一、第二十二條之二、第二十二條之三、第二十二條之四)
二、增訂職場霸凌之定義及範圍,且明定職場中具指揮管理權之主管及要派單位視同雇主,並依事業單位規模,分級訂定雇主應採取之職場霸凌防治措施。(新增條文第二十二條之一)
三、雇主知悉職場霸凌事件發生時,應立即採取避免重複發生、提供保護、提供諮詢、協助協調及調查等各項適當措施,並依調查結果對行為人為適當之處置或懲戒;雇主應於受理申訴後二個月內完成調查,必要時得延長;雇主接獲職場霸凌申訴時,應登錄於政府網站,並更新後續調查及處理結果。(新增條文第二十二條之二)
四、被申訴人屬雇主或最高負責人時,被霸凌勞工得逕向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提起申訴。(新增條文第二十二條之三)
五、職場霸凌情節重大者,雇主得暫停或調整被申訴人職務;對於調查期間遭停職之被申訴人,若經調查認定非職場霸凌者,應補發其停職期間薪資;申訴案件經調查認定為職場霸凌者,雇主得不經預告而終止勞動契約。(新增條文第二十二條之四)
六、主管機關或勞動檢查機構得委請專業人士或民間團體協助辦理申訴案件之調查;增列雇主不得對申訴人及協助申訴他人為不利處分之樣態。(修正條文第三十九條)
七、增訂違反職場霸凌防治規定及最高負責人經認定為職場霸凌行為者之罰則;提高行政罰鍰上限額度,並配合相關條文修正,增訂罰則。(修正條文四十三條、修正條文四十五條、修正條文四十六條)

提案人

連署人(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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