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條例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擬具「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條例草案」,將中央對地方政府的補助以法律形式規範,以確保地方財政責任與中央共同發展的協調性與公平性。現行補助辦法屬法規命令,補助額度與項目變動大,欠缺穩定性。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能幫助地方政府獲得穩定的財政補助,解決財政收支不平衡的問題。
修正了哪些條文
擬新增條例規範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事項,詳見原文說明。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確保地方財政穩定,促進中央與地方協調發展;疑慮:增加中央財政負擔,可能限制地方政府財政自主權。
政治雷達小叮嚀
審議補助條例草案時,需平衡中央財政與地方財政需求。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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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財政委員會)2025-10-28
交付審查2025-10-28
案由
本院委員陳超明、邱鎮軍、蘇清泉、鄭天財Sra Kacaw等29人,鑒於中央政府為謀全國之平衡發展,得視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財政收支狀況,由國庫就一般性補助款補助事項及計畫型補助款之補助範圍酌予補助。然「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係屬法規命令,相關補助額度與具體項目隨政策、財力狀況及預算審查而有所變動,欠缺穩定性、經常性,為確保地方財政責任與中央共同發展的協調性與公平性,有以法律訂定之必要,爰擬具「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條例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鑒於中央為謀全國之平衡發展,得視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財政收支狀況,由國庫就一般性補助款補助事項及計畫型補助款之補助範圍酌予補助。
二、民國八十八年精省後訂定「地方制度法」,補助須明定項目、比率,並依法訂定「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其中,一般性補助款包括地方政府基本財政收支短差,以及定額設算的教育、社會福利及基本設施經費,地方無須配合分擔、經費未執行完畢無須繳回;計畫型補助款則含中央明訂補助事項、比率,例如大眾捷運運輸系統、停車場、污水下水道,以及部分酌予補助事項,諸如警政、消防。
三、惟查「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係屬法規命令,相關補助額度與具體項目隨政策、財力狀況及預算審查而有所變動,欠缺穩定性、經常性,為確保地方財政責任與中央共同發展的協調性與公平性,有以法律訂定之必要,爰擬具「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條例草案」,以健全地方財政發展。
提案人
連署人(25)
相關文件
立法院原始議案資料 →
所屬法律: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條例 的所有修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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