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草案擬修正商港法第十五條及第六十五條之四條文,主要目的是防止船舶長期停泊商港影響作業安全與效率,打擊偽冒識別資料之船舶,維護商港安全與航行秩序。草案增訂了船舶離港的規範和沒入船舶的處置方式。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能幫助到商港經營事業機構、航港局或其指定機關有效管理船舶,解決船舶長期停泊影響安全與效率的問題。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船舶經營者、商港經營事業機構、航港局或其指定機關。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第十五條增列規定船舶離港的規範,修正第六十五條之四增列規定沒入船舶的處置方式。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強化規範防止船舶滯留影響安全與效率,打擊偽冒識別資料之船舶;疑慮:可能增加船舶經營者的負擔和限制,影響商港的經濟效益。
政治雷達小叮嚀
審議時應注意相關規範的合理性和可行性,平衡安全與經濟效益。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