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港法第十五條及第六十五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此草案擬修正商港法第十五條及第六十五條之四條文,主要目的是防止船舶長期停泊商港影響作業安全與效率,打擊偽冒識別資料之船舶,維護商港安全與航行秩序。草案增訂了船舶離港的規範和沒入船舶的處置方式。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能幫助到商港經營事業機構、航港局或其指定機關有效管理船舶,解決船舶長期停泊影響安全與效率的問題。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船舶經營者、商港經營事業機構、航港局或其指定機關。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第十五條增列規定船舶離港的規範,修正第六十五條之四增列規定沒入船舶的處置方式。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強化規範防止船舶滯留影響安全與效率,打擊偽冒識別資料之船舶;疑慮:可能增加船舶經營者的負擔和限制,影響商港的經濟效益。
政治雷達小叮嚀
審議時應注意相關規範的合理性和可行性,平衡安全與經濟效益。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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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交通委員會)2025-10-28
交付審查2025-10-28
委員會審查2025-11-05
委員會審查2025-12-01
委員會審查2025-12-03
委員會發文2025-12-05
案由
本院委員林楚茵等17人,為防止船舶滯留商港影響作業安全與效率,並有效打擊偽冒識別資料之船舶,以免對商港安全、航行秩序及國家安全造成重大威脅,實有強化規範之必要。爰擬具「商港法第十五條及第六十五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增訂由交通部航港局(以下簡稱航港局)或其指定機關,得就沒入船舶之處置方式加以規範,以維護商港正常營運秩序並提升管理效能。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修正條文第十五條增列規定:如商港經營事業機構、航港局或其指定機關認定船舶長期停泊商港,已影響船席調度或危及港區安全時,得命其於三個月內離港;若船舶未依規定移泊而經逕行移泊者,則於完成移泊後,仍得要求其於三個月內離港。
二、修正條文第六十五條之四增列規定:對於未具正當理由,未在商港經營事業機構、航港局或其指定機關依第十五條第一項所定期限內離港之船舶,以及依第六十條第一項規定遭留置,經查其船舶識別資料與實際狀況不符,且未能如期補正之外國商船,均由航港局或指定機關沒入之,不問該船舶所有權歸屬為何。
提案人
連署人(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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