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港法第十五條及第六十五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此草案擬修正商港法第十五條及第六十五條之四條文,主要是為了避免船舶長期滯留商港,影響作業安全與調度效率,並防範不法船舶偽冒身分進入港區,維護港口安全、航行秩序及國家安全。草案新增了船舶停泊期限及違規處理規定,以加強管理。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能幫助到港務管理單位有效監管船舶,解決長期滯留船舶佔用港口資源及可能造成的風險。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在商港內停泊的船舶所有權人、營運者及港務管理單位。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了第十五條及新增第六十五條之四條文,規範了船舶在港區的停泊期限及違規處理。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維護港口安全與秩序,避免不法船舶偽冒身分;疑慮:可能增加船舶所有權人及營運者的負擔,影響營運彈性。
政治雷達小叮嚀
審議時需注意草案對不同權益相關者的影響,確保管理規定與產業需求取得平衡。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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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交通委員會)2025-10-17,2025-10-2
交付審查2025-10-17,2025-10-2
委員會審查2025-11-05
委員會審查2025-12-01
委員會審查2025-12-03
委員會發文2025-12-05
案由
本院委員吳沛憶等16人,為避免船舶長期滯留商港,影響船舶作業安全與調度效率,並防範不法船舶偽冒身分進入港區,杜絕其對港口安全、航行秩序及國家安全之威脅,爰擬具「商港法第十五條及第六十五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為避免船舶滯留商港影響作業安全及調度效率,以維護商港營運秩序,增訂港區內停泊之船舶若經認定有妨礙港區安全或調度,應於三個月內離港。另船舶未依規定移泊而經逕行完成移泊者,增訂移泊後三個月內須離港之規定。如該船舶無正當理由逾期未離港,則依修正條文第六十五條之四規定沒入。(修正條文第十五條)
二、新增第六十五條之四,以防範不法船舶滯留,維護港區安全與秩序,並使具嚇阻效果。該條第一項係避免船舶所有人怠於處理,造成船舶長期棄置;該條第二項則針對「三無船舶」(無船籍、無證書、無船舶登記),規定須於三個月內補正相關船舶識別資料,屆期未補正者,不問所有權屬,予以沒入。(修正條文第六十五條之四)
提案人
連署人(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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