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安全衛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此草案旨在強化勞工安全保障,遏止職場霸凌,強化源頭防災及承攬管理,以確保勞工的工作權。草案修正多個條文,重點包括要求工程業主承擔安全管理責任、加重承攬人安全管理責任、增訂職場霸凌防治專章等。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能幫助勞工獲得更安全的工作環境,減少職場霸凌和職業災害的發生。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條文包括工程業主安全管理責任、承攬人安全管理責任、職場霸凌防治專章、刑事罰和行政罰提高罰則等,詳見原文說明。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強化勞工安全保障,遏止職場霸凌;疑慮:企業增加成本負擔,可能影響競爭力。
政治雷達小叮嚀
審議時需注意條文執行層面的挑戰和企業成本負擔的影響。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你支持這項議案嗎?
網路投票,非科學民調,僅反映參與者意見、不代表全民立場。
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2025-10-17,2025-10-2
交付審查2025-10-17,2025-10-2
委員會審查2025-10-29
委員會審查2025-10-30
委員會發文2025-11-07
案由
本院委員徐富癸、郭國文等16人,為強化勞工安全保障,遏止職場霸凌發生,並強化源頭防災及加強承攬管理,以確保我國勞工之工作權,爰擬具「職業安全衛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過去常見在工程興建階段,部分工程業主及營造廠商為獲取最大利潤而忽略工安投資,且層層轉包導致責任不明,風險多由下包廠商及勞工承擔。為此,修法從源頭要求一定規模以上的工程業主,在交付規劃、設計及施工時,應事前分析潛在危害,採取預防作為並編列安衛費用,若工程分別交付不同專業廠商施作,工程業主須指定其中一廠商負統合管理責任。
二、在承攬方面,各級承攬人也應配合辦理承攬管理防災措施,並加重其安全管理責任;此外,也增列工作場所、設備出租借者之危害告知責任,以及明定特定機械操作人員、自營作業者等防災職責。
三、增訂「職場霸凌防治」專章,明確職場霸凌定義,要求事業單位應依其規模訂定不同的防治措施並公開揭示,強化內部申訴、調查及處理機制,與提供申訴人協助及保護措施,並應向主管機關通報,同時明定被申訴人為最高負責人時,勞工可向外部提起申訴的處理機制及相關罰則等。
四、為有效遏止不法行為,修法提高刑事罰刑期、罰金及行政罰鍰上限額度,例如刑事罰方面,若發生死亡職災,刑期上限從三年提高至五年,罰金上限從30萬元提高至150萬元;行政罰方面,違反安全措施,罰鍰上限從30萬元大幅提高至150萬元。
提案人
連署人(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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