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港法第十五條及第六十五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擬具「商港法第十五條及第六十五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以避免船舶滯留商港,影響船舶作業安全及效率,並有效打擊偽冒識別資料之船舶,維護商港營運秩序,並增進管理效能。草案擬增訂由交通部航港局或指定機關沒入船舶之處置方式。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能幫助到商港經營事業機構、航港局或指定機關有效管理船舶,解決船舶滯留商港問題。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船舶經營者、商港經營事業機構、航港局或指定機關。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條文第十五條,增訂商港經營事業機構、航港局或指定機關認為船舶持續停留商港,有妨礙船席調度或港區安全者,得令該船舶於三個月內離港。修正條文第六十五條之四,增訂無正當理由未於商港經營事業機構、航港局或指定機關依規定期限內離港之船舶,不問該船舶屬於何人所有,由航港局或指定機關沒入之。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提升國家關鍵基礎設施韌性,避免船舶滯留商港,影響船舶作業安全及效率;疑慮:新增沒入船舶之處置方式可能涉及財產權問題,船舶經營者可能受影響。
政治雷達小叮嚀
審議時應注意相關條文修正對船舶經營者權益之影響。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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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交通委員會)2025-10-17,2025-10-2
交付審查2025-10-17,2025-10-2
委員會審查2025-11-05
委員會審查2025-12-01
委員會審查2025-12-03
委員會發文2025-12-05
案由
本院委員邱鎮軍、蘇清泉等23人,為提升國家關鍵基礎設施韌性,避免船舶滯留商港,影響船舶作業安全及效率,並有效打擊偽冒識別資料之船舶,防範其對商港安全、航行秩序及國家安全構成嚴重威脅,爰擬具「商港法第十五條及第六十五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以維護商港營運秩序,並增進管理效能。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商港法(以下簡稱本法)於六十九年五月二日制定公布施行,歷經多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公布日期為一百十二年六月二十八日。茲為避免船舶滯留商港,影響船舶作業安全及效率,並有效打擊偽冒識別資料之船舶,防範其對商港安全、航行秩序及國家安全構成嚴重威脅,有必要增訂由交通部航港局(以下簡稱航港局)或指定機關沒入船舶之處置方式,以維護商港營運秩序,並增進管理效能,爰擬具本法第十五條、第六十五條之四修正草案,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增訂商港經營事業機構、航港局或指定機關認為船舶持續停留商港,有妨礙船席調度或港區安全者,得令該船舶於三個月內離港,及對於未依規定移泊且已逕行移泊者,得於完成移泊後令其於三個月內離港。(修正條文第十五條)
二、增訂無正當理由未於商港經營事業機構、航港局或指定機關依修正條文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期限內離港之船舶,及依第六十條第一項規定留置且經查有船舶識別資料與實際情形不符,且未能依限補正之外國商船,不問該船舶屬於何人所有,由航港局或指定機關沒入之。(修正條文第六十五條之四)
提案人
連署人(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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