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港法第十五條及第六十五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擬修正商港法第十五條及第六十五條之四,針對船舶長期滯留商港問題及偽冒身分船舶,增訂相關規範,以維護我國海域及港埠安全。草案擬增訂船舶離港或移泊違反規定者得依法沒入之規定,以強化管理。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能幫助到港務管理單位,強化對船舶的監管,解決船舶長期滯留商港影響安全及效率的問題。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船舶營運業者、港務管理單位及相關海事人員。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商港法第十五條及第六十五條之四條文,增訂船舶離港或移泊違反規定者得依法沒入之規定。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強化港埠安全,規範船舶管理;疑慮:可能增加船舶營運成本,影響航運業者權益。
政治雷達小叮嚀
審議時需留意各界對修正案的意見,特別是業者及港務管理單位的看法。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你支持這項議案嗎?
網路投票,非科學民調,僅反映參與者意見、不代表全民立場。
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交通委員會)2025-10-17,2025-10-2
交付審查2025-10-17,2025-10-2
委員會審查2025-11-05
委員會審查2025-12-01
委員會審查2025-12-03
委員會發文2025-12-05
案由
本院委員羅美玲等19人,鑑於臺灣周邊海域船隻活動頻繁,為國際重要航道,且周邊眾多「權宜輪」因船籍國監管鬆散,影響我國海域及港埠安全甚巨,對於船舶長期滯留商港恐影響我國船舶作業安全及效率,且為打擊偽冒身分船舶,防範其威脅港口安全、航行秩序,爰擬具「商港法第十五條及第六十五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增訂船舶離港或移泊,違反者得依法沒入之規定。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
連署人(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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