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安全衛生法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擬修正職業安全衛生法第九條,增訂申報登錄機械、設備及器具之查驗管理機制,並要求製造者及輸入者建立及保存產銷資料,以加強源頭管理規定。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能幫助勞動檢查機構更有效追蹤機械、設備或器具之流向,落實源頭管理,保障職場安全。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機械、設備或器具的製造者、輸入者及相關產業。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第九條條文,增訂申報登錄機械、設備及器具之查驗管理機制、建立及保存產銷資料等規定。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加強機械、設備或器具的安全管理,減少職場風險;疑慮:增加製造者及輸入者的行政負擔和成本,可能影響產業競爭力。
政治雷達小叮嚀
修正案實施後,相關單位應密切關注實施成效和產業反應。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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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2025-10-17,2025-10-2
交付審查2025-10-17,2025-10-2
委員會審查2025-10-29
委員會審查2025-10-30
委員會發文2025-11-07
案由
本院委員莊瑞雄、賴惠員等16人,鑑於現行屬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或公告之機械、設備或器具安全之源頭管理規定之不足,增列申報登錄機械、設備及器具之查驗管理機制,並要求製造者及輸入者應建立及保存產銷資料,爰擬具「職業安全衛生法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鑑於現行第七條及第八條均為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或公告之機械、設備或器具安全之源頭管理規定,現行第一項僅就第八條所定特定產品之型式驗證定有後端管理機制作為執行依據,爰增訂第七條所定特定產品之申報登錄納入本條之後端管理機制,以資周延。
二、配合管理查驗需求,勞動檢查機構實施市場查驗專案檢查時,常發現製造者或輸入者未建立產銷清冊,致無法追蹤所管制機械、設備或器具之流向,爰增訂第二項,要求製造者及輸入者應建立與保存產銷資料(內容包含產品之產製日期、型式、規格、數量、出廠日期、銷售對象等)規定,俾利查驗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或公告之機械、設備或器具之製售歷程及流佈,落實源頭管理之目的。
三、配合第一項擴大後端管理執行範圍,爰修正第三項文字,以資明確。
四、為使事業單位明瞭第二項及第三項相關規定之執行方式,爰於第四項定明第二項產銷資料應包括之內容與保存年限、第三項產品抽驗、市場查驗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授權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提案人
連署人(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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