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草案擬修正商港法第十五條及第六十五條之四條文,主要是為了避免船舶長時間滯留商港,影響作業安全及效率,並打擊偽冒識別資料之船舶,維護商港安全、航行秩序及國家安全。草案提出主管機關可命令滯留船舶在一定期限內離港,並對逾期未離港的船舶進行沒入處罰。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這草案,能幫助主管機關有效管理商港內的船舶,解決船舶長時間滯留的問題,保障航行安全和效率。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第十五條,新增船舶離港期限;新增第六十五條之四,規定逾期未離港船舶的沒入處罰。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維護商港安全和航行秩序,打擊偽冒識別資料之船舶;疑慮:可能過度擴大主管機關權限,影響船舶營運自由。
政治雷達小叮嚀
審議過程中需關注主管機關權限與船舶營運自由的平衡問題。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