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港法第十五條及第六十五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這草案擬修正商港法第十五條及第六十五條之四條文,主要是為了避免船舶長時間滯留商港,影響作業安全及效率,並打擊偽冒識別資料之船舶,維護商港安全、航行秩序及國家安全。草案提出主管機關可命令滯留船舶在一定期限內離港,並對逾期未離港的船舶進行沒入處罰。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這草案,能幫助主管機關有效管理商港內的船舶,解決船舶長時間滯留的問題,保障航行安全和效率。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第十五條,新增船舶離港期限;新增第六十五條之四,規定逾期未離港船舶的沒入處罰。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維護商港安全和航行秩序,打擊偽冒識別資料之船舶;疑慮:可能過度擴大主管機關權限,影響船舶營運自由。
政治雷達小叮嚀
審議過程中需關注主管機關權限與船舶營運自由的平衡問題。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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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交通委員會)2025-10-17,2025-10-2
交付審查2025-10-17,2025-10-2
委員會審查2025-11-05
委員會審查2025-12-01
委員會審查2025-12-03
委員會發文2025-12-05
案由
本院委員黃捷等22人,為避免船舶滯留商港,影響船舶作業安全及效率,並有效打擊偽冒識別資料之船舶,防範其對商港安全、航行秩序及國家安全構成嚴重威脅,爰擬具「商港法第十五條及第六十五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修正第十五條,當船舶持續滯留主管機關可命其三個月內離港。
二、新增第六十五條之四,若船舶無正當理由,未依第十五條之期限內離港,可逕行沒入該船舶。對於三無船舶,可命其限期補正,限期未補正者,得沒入該船舶。
提案人
連署人(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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