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安全衛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此草案擬具修正職業安全衛生法部分條文,重點在防治職場霸凌、提升職業安全、保護勞工免受傷害。草案共修正11個部分,包括職場霸凌防治、勞工健康服務、安全分析報告等。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能幫助勞工免受職場霸凌及職業傷害,改善職場安全與健康。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條文包括第九條、第十五條之一、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二條之一至第二十二條之三、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七條之一、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三條至第四十六條、第四十八條、第四十九條、第五十一條、第五十一條之一等。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加強職場安全與勞工保護;疑慮:企業增加負擔、罰則加重可能影響企業經營。
政治雷達小叮嚀
審議時需注意各界對修正條文的意見與反應。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你支持這項議案嗎?
網路投票,非科學民調,僅反映參與者意見、不代表全民立場。
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2025-10-14
交付審查2025-10-14
委員會審查2025-10-29
委員會審查2025-10-30
委員會發文2025-11-07
案由
本院委員吳沛憶等19人,為防治職場霸凌、提升職業安全以保護勞工免受傷害,爰擬具「職業安全衛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對指定產品之登錄、申報。(修正條文第九條)
二、一定規模以上工程應進行安全分析報告。(修正條文第十五條之一)
三、勞工健康服務之提供。(修正條文第二十二條)
四、職場霸凌防治及其申訴、調查、處置等相關事宜。(修正條文第二十二條之一至第二十二條之三)
五、配合安全衛生之實務運作配合修正。(修正條文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七條之一)
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之辦理資格。(修正條文第三十二條)
七、專業人士或民間團體參與工作者申訴之調查。(修正條文第三十九條)_
八、修正本法之罰則。(修正條文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三條至第四十六條、第四十八條及第四十九條)
九、自營作業者獨立作業或將其作業交付承攬時於本法之適用。(修正條文第五十一條)
十、從事外送作業者於本法之部分適用。(修正條文第五十一條之一)
提案人
連署人(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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