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草案擬修正商港法第十五條及第六十五條之四條文,主要是為了避免船舶長期滯留商港影響調度與安全,並防範偽冒識別資料之船舶危害商港及國家安全。草案擬增訂相關規定,賦予商港經營事業機構、航港局或指定機關命船舶離港的權力,並對逾期未離或偽冒識別資料之外國船舶進行沒入。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能幫助到商港經營事業機構、航港局或指定機關有效管理港區秩序與船舶調度,解決船舶長期滯留商港的問題。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在商港內長期滯留的船舶所有權人及經營者。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了商港法第十五條及第六十五條之四條文,詳見原文說明。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維護港區秩序與管理效能,避免船舶長期滯留影響調度與安全;疑慮:沒入外國船舶可能涉及國際糾紛,執行過程中的公平性與合理性存疑。
政治雷達小叮嚀
審議過程中需注意各方意見平衡,確保管理效能與國際友善的兼顧。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本院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16人,為避免船舶長期滯留商港影響調度與安全,並防範偽冒識別資料之船舶危害商港及國家安全,爰擬具「商港法第十五條及第六十五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增訂商港經營事業機構、航港局或指定機關得命船舶於期限內離港,逾期未離或偽冒識別資料且未補正之外國船舶,不問所有權均得予沒入,以維護港區秩序與管理效能。是否有當?敬請公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