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港法第十五條及第六十五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此草案擬修正商港法第十五條及第六十五條之四條文,主要是為了避免船舶長時間停留商港,影響作業安全和效率,並打擊偽冒識別資料的船舶,維護商港安全和秩序。草案增訂了船舶離港的規定和對於違法船舶的沒入處置。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此草案,能幫助商港經營事業機構和航港局更有效管理船舶,解決船舶長時間停留和偽冒識別資料問題,維護商港營運秩序和安全。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船舶經營者、商港經營事業機構和航港局等相關人員和單位。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了第十五條和第六十五條之四條文,增訂了船舶離港規定和違法船舶的沒入處置,詳見原文說明。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維護商港安全和秩序,打擊偽冒識別資料的船舶;疑慮:可能侵犯船舶經營者的權益,需要明確補償和程序規定。
政治雷達小叮嚀
審議此草案時,應關注各方權益和實際執行面的問題。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你支持這項議案嗎?
網路投票,非科學民調,僅反映參與者意見、不代表全民立場。
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交通委員會)2025-10-14
交付審查2025-10-14
委員會審查2025-11-05
委員會審查2025-12-01
委員會審查2025-12-03
委員會發文2025-12-05
案由
本院委員李坤城等18人,為避免船舶滯留商港,影響船舶作業安全及效率,並有效打擊偽冒識別資料之船舶,防範其對商港安全、航行秩序及國家安全構成嚴重威脅,有必要增訂由交通部航港局或指定機關沒入船舶之處置方式,以維護商港營運秩序,並增進管理效能,爰擬具「商港法第十五條及第六十五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增訂商港經營事業機構、航港局或指定機關認為船舶持續停留商港,有妨礙船席調度或港區安全者,得令該船舶於三個月內離港,及對於未依規定移泊且已逕行移泊者,得於完成移泊後令其於三個月內離港。(修正條文第十五條)
二、增訂無正當理由未於商港經營事業機構、航港局或指定機關依修正條文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期限內離港之船舶,及依第六十條第一項規定留置且經查有船舶識別資料與實際情形不符,且未能依限補正之外國商船,不問該船舶屬於何人所有,由航港局或指定機關沒入之。(修正條文第六十五條之四)
提案人
連署人(17)
相關文件
立法院原始議案資料 →
所屬法律:商港法 的所有修法 →
同法其他議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