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港法第十五條及第六十五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此草案擬修正商港法第十五條及第六十五條之四條文,主要是為了維護商港營運秩序、提升港區管理效能,並確保船舶作業安全與效率。草案增訂了針對船舶長期滯留或使用偽冒識別資料的明確管理及處置規範,以避免影響國家對外連結與整體社會運作。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此草案,可以幫助商港經營事業機構、交通部航港局等單位有效管理船舶,解決長期滯留或偽冒識別資料等問題,確保國家安全與社會穩定。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船舶所有權人、商港經營事業機構、交通部航港局等單位。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了商港法第十五條及第六十五條之四條文,增訂了針對船舶長期滯留或使用偽冒識別資料的明確管理及處置規範。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維護商港營運秩序、提升港區管理效能、確保船舶作業安全與效率;疑慮:可能影響船舶所有權人的權益、執行機關在沒入船舶時的程序和標準不明確。
政治雷達小叮嚀
審議此草案時,應注意相關單位的意見和權益平衡。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你支持這項議案嗎?
網路投票,非科學民調,僅反映參與者意見、不代表全民立場。
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交通委員會)2025-10-14
交付審查2025-10-14
委員會審查2025-11-05
委員會審查2025-12-01
委員會審查2025-12-03
委員會發文2025-12-05
案由
本院委員王美惠、莊瑞雄、陳冠廷等20人,鑒於我國通訊、能源、民生及航運等關鍵基礎設施,對國家安全及社會穩定至關重要。然而,為維護商港營運秩序、提升港區管理效能,並確保船舶作業安全與效率,有必要針對船舶長期滯留或使用偽冒識別資料之情形,增訂明確之管理及處置規範,避免嚴重影響國家對外連結與整體社會運作。為此,本提案整合跨部會相關規範,爰擬具「商港法第十五條及第六十五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藉此建構完整的氣象設施設備與基礎設施保護體系。預期透過本次修法,可提高防護層級、明確法律責任、強化執法效能,降低通訊中斷、能源供應受阻及航運安全風險,確保國家安全與社會穩定。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商港法(以下簡稱本法)於六十九年五月二日制定公布施行,歷經多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公布日期為一百十二年六月二十八日。為維護商港營運秩序、提升港區管理效能,並確保船舶作業安全與效率,有必要針對船舶長期滯留或使用偽冒識別資料之情形,增訂明確之管理及處置規範。長期滯留商港之船舶,可能妨礙船席調度或港區安全,而偽冒識別資料之船舶亦可能對商港安全、航行秩序及國家安全造成嚴重威脅。本次修正草案重點如下:
一、增訂規定,商港經營事業機構、交通部航港局(以下簡稱航港局)或指定機關認為船舶持續停留商港,妨礙船席調度或港區安全者,得命該船舶於三個月內離港;對於未依規定移泊且已逕行移泊者,亦得於完成移泊後命其於三個月內離港。(修正條文第十五條)
二、增訂規定,對於無正當理由未於限期內離港之船舶,以及依第六十條第一項規定留置且查有船舶識別資料與實際情形不符,且未能依限補正之外國商船,不問所有權人,由航港局或指定機關得沒入之。(修正條文第六十五條之四)
提案人
連署人(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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