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安全衛生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此草案擬修正《職業安全衛生法》第四條,擴大適用範圍,使公務人員與一般勞工一體適用職安法,解決公私部門人員在職場安全衛生保障上的落差。草案認為現行公務人員安全及衛生防護辦法等規定不足,且相關單位專業能力與監督機制有待加強。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能幫助公務人員享有如同一般勞工的職場安全衛生保障,解決公私部門人員在職場安全衛生保障上的落差。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公務人員與適用《職業安全衛生法》的公私部門雇主。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職業安全衛生法》第四條,擴大適用範圍至所有職業的受僱者,包括公務人員。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公務人員與一般勞工享有平等職場安全衛生保障;疑慮:擴大適用範圍可能增加公務機關負擔,執行面挑戰需克服。
政治雷達小叮嚀
修正後相關單位須落實執行並評估成效。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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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2025-07-11,2025-07-1
交付審查2025-07-11,2025-07-1
委員會審查2025-10-15
委員會審查2025-10-29
委員會審查2025-10-30
委員會發文2025-11-07
案由
本院委員王鴻薇、謝龍介、蘇清泉、廖偉翔、林沛祥等19人,職業安全衛生法之保障應同時涵蓋公、私部門人員,爰修正條文,使我國公務人員與一般勞工一體適用職安法。現行狀況下,由於保訓會委員職安相關專業不足,與勞動部、職安署相比下,也毫無量能與實務經驗處理,更毫無外部監督管道,職場不法侵害事件不分公私部門,也不分職業類別,職業安全衛生法之保障應同時涵蓋公、私部門人員,使我國公務人員與一般勞工一體適用職安法,爰擬具「職業安全衛生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現行「公務人員安全及衛生防護辦法」即規定各機關應組成「防護小組」防治、調查及處理員工遭受騷擾、恐嚇及威脅等事件,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雖訂有「員工職場霸凌防治與處理建議作為」及「員工職場霸凌處理標準作業流程」。然而保訓會委員職安相關專業不足,與勞動部、職安署相比下,也毫無量能與實務經驗處理,更毫無外部監督管道。
二、職場不法侵害事件不分公私部門,也不分職業類別,依上述精神修法《職業安全衛生法》第四條本法適用於各業,包含各類公務員,將所有職業的受僱者納入。
提案人
連署人(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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