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住民基本法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委員林倩綺、蘇清泉、林沛祥、廖偉翔等22人提案修正新住民基本法第十四條。現行條文僅就新住民就業服務作鼓勵性規定,本案參酌原住民族基本法第十七條體例,明定政府保障新住民工作權、防止就業歧視、建立就業服務網絡、提供職業訓練與協助取得專業證照等具體義務。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新住民工作權保障將從「鼓勵」升級為政府的明確義務,主張有助排除就業歧視、保障合理待遇與升遷並完善就業服務。
主要影響對象
新住民勞動者,以及勞動與新住民事務相關主管機關、雇主。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第十四條,將原鼓勵性就業服務規定,改為明定政府保障新住民工作權、防止就業歧視、建立就業服務網絡、提供職業訓練及協助取得專業證照等義務,立法體例參考原住民族基本法第十七條第一項。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比照原住民族基本法強化新住民勞動權益、回應結構性就業障礙、落實基本法定位;疑慮:義務性條文的執行量能與配套、與既有就業服務及反歧視法制如何銜接。
政治雷達小叮嚀
基本法的條文偏宣示性,可關注後續是否有具體子法或預算,才看得出保障落不落地。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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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2025-06-27,2025-07-0
交付審查2025-06-27,2025-07-0
案由
本院委員林倩綺、蘇清泉、林沛祥、廖偉翔等22人,有鑒於現行《新住民基本法》第十四條僅就新住民就業服務予以鼓勵性規定,未及於保障新住民工作權、排除就業歧視及確保合理報酬與升遷機會之具體措施,與新住民實際面臨之勞動處境及結構性障礙顯有落差。爰擬具「新住民基本法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參酌《原住民族基本法》第十七條之規範體例,明定政府保障新住民工作權,並防止就業歧視,輔導取得專業技術證照、建立就業服務網絡,以保障其勞動權益。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依據《新住民基本法》第十四條規定:「政府應鼓勵相關機關(構)、團體辦理新住民就業服務,提供就業諮詢、就業媒合及輔導取得技術士證,促進其就業。」然現行規定僅止於鼓勵性質,未明文保障新住民工作權之義務,亦未及於禁止就業歧視、保障合理薪資待遇與升遷機會等具體權益。
二、為回應新住民所面對之結構性就業歧視與制度障礙,並實現《新住民基本法》作為保障新住民權益之基本法定位,爰參考《原住民族基本法》第十七條第一項關於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之立法體例,修正第十四條條文,明定政府保障新住民工作權、建立就業服務網絡、排除歧視、提供職業訓練及協助專業證照取得等明確義務,藉以完善新住民就業權益保障之法制基礎。
提案人
連署人(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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