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議案 › 202110134470000

「職業安全衛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案類別
法律案
狀態
審查完畢
最新進度
2025-11-07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AI 白話解讀(這個草案在做什麼)
此草案旨在強化職場安全環境,落實職災防範,並使公務人員與一般勞工同樣受到職安法保障。草案擬具多項修正,包括擴大職安法適用範圍、加強職場精神與心理健康保護、建立申訴與調查機制、強化承攬管理等。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能幫助到勞工、公務人員與承攬人,解決職場安全與健康問題。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勞工、公務人員、企業與承攬人。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條文包括第四條、第六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第三十九條與第五十一條等。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強化職場安全、保護勞工與公務人員權益;疑慮:企業與承攬人需承擔責任加重,可能增加營運成本。
政治雷達小叮嚀
審議時需注意各界意見,平衡權益與責任。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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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2025-06-20,2025-06-2
交付審查2025-06-20,2025-06-2
委員會審查2025-10-15
委員會審查2025-10-29
委員會審查2025-10-30
委員會發文2025-11-07

案由

本院委員王育敏、呂玉玲等25人,有鑑於我國工安事件頻傳,據勞動部統計自2019年至2024年,勞保職災死亡給付件數不減反增從240件上升為251件,為強化職場安全環境並落實職災防範,並使我國公務人員與一般勞工同樣受到職安法之保障,爰擬具「職業安全衛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職業安全衛生法之保障應同時涵蓋公、私部門人員,爰修正條文,使我國公務人員與一般勞工一體適用職安法。(修正條文第四條)
二、我國職場危害勞工身心健康因子有多元化趨勢,除了傳統易於認定造成職場安全危害的高危險性作業環境外,對勞工之精神、心理健康之侵害也更受到重視。但其判定更為困難、性質更為隱性、且容易在權勢結構下使弱勢勞工失去進行申訴等權益。(修正條文第六條)
三、現有勞動部「執行職務遭受不法侵害預防指引」僅提供雇主作為措施參考,缺乏強制規範效力,導致勞工遭受不法侵害時常求助無門,甚至於嘗試提起救濟時受到來自雇主方的二度傷害。故增設要求雇主承擔須建立申訴、調查及處理程序,作為員工執行職務時因他人行為遭受身體或精神不法侵害之處理與預防。(修正條文第六條)
四、因現有工程層層轉包恐形成職安管理破口,無論事業單位以其事業之全部或一部分交付承攬,只要有交付承攬的動作,即應充分將工作環境、可能造成安全危害的因素以及本法相關的安衛措施進行告知。(修正條文第二十六條)
五、鑒於我國現行工程層層轉包情勢越加頻繁,為明確規範事業單位有將上述資訊傳達給各級承攬人之責任,爰修正第二項之規定。(修正條文第二十六條)
六、事業單位除應擔負將其場所、設備危害因素及安全衛生相關注意事項告知承攬人及再承攬人外,若其將工作場所或設備租借他人使用,亦須使設備、場所之承租人、使用人瞭解可能造成危害之因素。(修正條文第二十六條)
七、因實務上有出現承攬人與再承攬人即為自營工作者,未必有雇用勞工的情形,因此修正第二十七條文字。(修正條文第二十七條)
八、為避免承攬人於承攬工作後旋即交由再承攬人承包,從中賺取利潤的同時卻未盡管理安全職則。爰要求其參與第一項與第二項防災作業。並修正第一項第二款及第四款文字。(修正條文第二十七條)
九、除原先即有規定事業單位應辦理承攬管理事項外,新增第四項規定,要求承攬人與再承攬人有義務配合事業單位,以強化承攬人與再承攬人職災預防責任。(修正條文第二十七條)
十、為確保雇主所採取之職安預防及處置措施符合本法要求,主管機關或勞動檢查機構得委請專業人士或民間團體協助進行調查,以廣納各界專業意見協助職場安全的維護。(修正條文第三十九條)
十一、新增自營工作者亦適用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規定,要求其於交付承攬業務時,應落實危害相關的告知、承攬義務,避免因資訊落差、管理責任不明確造成職場危害。(修正條文第五十一條)

提案人

連署人(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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