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托育服務法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擬具「兒童托育服務法草案」,整合托育服務相關規定,建構完善托育服務及友善育兒環境;因應少子化問題,確保托育服務品質與人身安全。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能幫助家長獲得更好的托育服務,解決托育需求問題;幫助托育服務提供者明確資格與管理要件。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家長、托育服務提供者、兒童及少年。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托育服務相關規定,明確各級主管機關權責、托育人員與場所資格與管理要件;詳見原文說明。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建構完善托育服務及友善育兒環境;疑慮:不同部會管理權責劃分問題、營利性質機構管理機制調整問題。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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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2025-06-03
交付審查2025-06-03
委員會審查2025-08-06
委員會審查2025-08-18
委員會審查2025-10-16
委員會審查2025-12-08
委員會審查2025-12-22
委員會發文2026-01-07
案由
本院委員李彥秀等16人,有鑒於少子化問題已成為國安危機,故如何建構完善托育服務及友善育兒環境,已成為我國重要政策目標,現行幼兒照顧與教育分屬不同部會管理:未滿二歲兒童由衛生福利部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以下簡稱兒少權法)主管,提供以照顧及保育為主之托育服務;二歲以上未滿六歲兒童由教育部依「幼兒教育及照顧法」(以下簡稱幼照法)主管,提供教育與照顧兼具的教保服務。然「兒少權法」規範之托育服務相關規定不足,難以因應多元托育需求,尤其是居家式托育服務僅有五條規範(含一條罰責);機構式托育服務雖屬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但其營利性質與其他非營利福利機構不同,現行採相同管理機制,亦須調整。故參酌「幼照法」之立法架構,整合行政部門與民間資源,研擬多元托育服務模式,明確各級主管機關權責,以及托育人員、場所等資格與管理要件,以因應社會環境變遷及家長多元就業型態的需求,確保托育服務品質與人身安全,進而建構友善育兒環境,爰擬具「兒童托育服務法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
連署人(15)
相關文件
立法院原始議案資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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