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福利法第四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台灣民眾黨黨團提出「老人福利法第四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指出現行老人福利機構評鑑採子法的「等第制」,與長期照顧服務法、護理人員法等同類機構採「合格/不合格」標準不一致,擬統一評鑑標準以減少機構間排名壓力。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可使老人福利機構評鑑標準與長照、護理等同類機構一致,減輕機構排名壓力,有助於照顧品質與機構永續經營。
主要影響對象
老人福利機構及其經營者、機構工作人員,以及入住的長者與其家屬。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老人福利法第四十八條,調整評鑑不合格之處分所依據的評鑑制度,使其與長照、護理等同類機構採一致之「合格/不合格」標準,取代現行子法的等第制。具體條文詳見原文說明。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統一各類照顧機構評鑑標準、消除等第排名壓力,促進制度公平與機構穩定經營;疑慮:取消等第可能使民眾較難從評鑑分辨機構品質優劣,鑑別資訊是否充足有討論空間。
政治雷達小叮嚀
評鑑制度從等第改合格制屬技術性但影響面廣的修正,可留意審議時主管機關(衛福部)對評鑑鑑別度的意見。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你支持這項議案嗎?
網路投票,非科學民調,僅反映參與者意見、不代表全民立場。
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2025-05-23,2025-05-2
交付審查2025-05-23,2025-05-2
委員會審查2025-06-23
委員會發文2025-07-07
案由
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鑑於現行《老人福利法》第四十八條針對老人福利機構評鑑不合格之處分雖已有罰則與行政處分規定,然實務上所依據之「評鑑結果」係來自子法所設之等第制度,與《長期照顧服務法》、《護理人員法》等同類型機構所採之「合格/不合格」標準明顯不一致。現行《老人福利法》所採用的等第制不僅加劇機構間之排名壓力,亦影響照顧品質與機構永續經營。為統一評鑑標準、促進制度公平,並保障服務對象之照護權益,爰擬具「老人福利法第四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
相關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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