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安全衛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此草案旨在修正職業安全衛生法,新增職場霸凌防治相關條文,明確定義、申訴、調查、處理及救濟程序,以建立安全、友善的工作環境。草案提出多項修正,包括增列雇主定義、新增職場霸凌防治專章、強化內部申訴調查及保護措施等。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此草案,能幫助職場霸凌被害人得到更好的保護和救濟,同時督促雇主和事業單位落實職場霸凌防治責任,創造更安全的工作環境。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勞工、雇主和事業單位,特別是容易發生職場霸凌的行業和職場。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條文包括第二條、新增第二章之一(第二十二條之一至第二十二條之八)、修正第三十九條、第四十三條、第四十五條及第四十六條等。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建立明確的職場霸凌防治機制,保障勞工權益;疑慮:可能增加事業單位和雇主的負擔,需要更多的資源和人力投入。
政治雷達小叮嚀
此草案的實施需要事業單位、雇主和主管機關的共同努力,才能有效預防和處理職場霸凌事件。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你支持這項議案嗎?
網路投票,非科學民調,僅反映參與者意見、不代表全民立場。
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2025-05-23,2025-05-2
交付審查2025-05-23,2025-05-2
委員會審查2025-10-15
委員會審查2025-10-29
委員會審查2025-10-30
委員會發文2025-11-07
案由
本院委員范雲、吳思瑤、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沈伯洋等18人,鑑於我國職場霸凌長年缺乏法制,恐造成職場霸凌被害人求助無門,不僅使國人身心健康甚至生命受到威脅,更危害職場環境。為確立政府及事業單位職場霸凌防治責任,明定定義、申訴、調查、處理、救濟等程序,以建立安全、友善工作環境,保障勞工權益,爰擬具「職業安全衛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增列本法雇主定義,將代表雇主行使管理權或處理勞工事務之人視同雇主,並保障派遣勞工於要派單位工作期間,適用職場霸凌相關條文之申訴。(修正第二條)
二、新增職場霸凌防治、申訴、調查及救濟專章第二章之一。(新增條文第二十二條之一、第二十二條之二、第二十二條之三、第二十二條之四、第二十二條之五、第二十二條之六、第二十二條之七、第二十二條之八)
三、增訂職場霸凌定義,並依事業單位規模,分級明定申訴管道、防治措施及公開揭示等義務。(修正條文第二十二條之一)
四、強化職場霸凌內部申訴之調查、處理及保護措施,明定雇主於知悉或接獲勞工遭受職場霸凌時,應採取避免重複發生、提供協助、調查與懲處等適當措施,並應將申訴及處理結果登錄於指定網站。(修正條文第二十二條之二)
五、明定勞工如遭職場霸凌,除一般情形應向雇主申訴外,遇雇主或最高負責人即為行為人時,得逕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訴,與提供不符內部申訴時的再申訴救濟管道,規範申訴期限、調查機制及相關配合義務。主管機關並得委請專業人士、民間團體或第三方機構協助調查處理。(修正條文第二十二條之三)
六、明定當被申訴人具權勢地位且情節重大時,雇主得於調查期間暫時停止或調整其職務,以保障調查之公正性,並保障未成立者之薪資權益。(修正條文第二十二條之四)
七、明定雇主或事業單位接獲職場霸凌事件後,啟動調查程序之期限,並規範調查小組組成須遵循性別平等及外聘委員達二分之一,強化處理機制之公正性與效率。(修正條文第二十二條之五)
八、明定職場霸凌調查內部處理之期限與程序,確保處理之時效性與當事人知情權。(修正條文第二十二條之六)
九、明確規範職場霸凌之外部處理機制,訂定地方主管機關接獲申訴後之處理程序與時限,以及地方主管機關調查處理所為結果之類型及後續處置。(修正條文第二十二條之七)
十、規定主管機關於雇主或事業單位處理職場霸凌事件時,應提供必要之協助與監督。(修正條文第二十二條之八)
十一、明定主管機關或勞動檢查機構得委請專業人士、民間團體或指定第三方機構協助辦理申訴違反本法等規定之調查,並明定雇主不得對申訴人及協助申訴他人不利處分之樣態。(修正條文第三十九條)
十二、增訂違反職場霸凌防治規定、最高負責人經認定有職場霸凌之行為者等罰則;提高行政罰鍰上限額度,並配合相關條文修正,增訂罰則。(修正條文第四十三條、第四十五條及第四十六條)
提案人
連署人(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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