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托育服務法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擬具「兒童托育服務法草案」,因應社會需求,建構托育服務體系,推動托育服務制度化與長遠發展;現行法規不足以全面規範托育服務,需要專法完備。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能幫助需要托育服務的家庭,滿足其多元化需求;解決現行托育服務法規不完善的問題。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需要托育服務的家庭與托育服務提供者。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滿足社會需求,推動托育服務制度化;疑慮:法規過於嚴格可能限制托育服務的發展,法規不足可能影響服務品質。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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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2025-05-23,2025-05-2
交付審查2025-05-23,2025-05-2
委員會審查2025-05-28
委員會審查2025-05-29
委員會審查2025-06-11
委員會審查2025-08-06
委員會審查2025-08-18
委員會審查2025-10-16
委員會審查2025-12-08
委員會審查2025-12-22
委員會發文2026-01-07
案由
本院委員郭昱晴、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林楚茵等21人,現行幼兒照顧及教育體系分由衛生福利部與教育部分別主管,其中未滿二歲兒童之照顧,由衛生福利部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及相關法規提供以保育為主之托育服務;二歲以上未滿六歲兒童,則由教育部依《幼兒教育及照顧法》及相關法規提供兼具教育與照顧之教保服務。然隨著社會結構轉變與多元就業型態發展,社會大眾對托育服務之需求日益殷切,尤以彈性、多元且可近性高之托育模式為所期。自106年起,衛生福利部推動社區公共托育家園試辦計畫,迄今全國已設立逾百家,為我國托育服務體系開創居家式與機構式之外之第三類模式,實有將此納入法制規範,以利制度化推動與長遠發展之必要。惟現行《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對居家托育僅有少數條文規範,輔導與管理依附於授權子法,法制位階不足,難以全面建構健全之服務與監督機制;機構式托育中的托嬰中心雖屬兒少福利機構,然其性質與其他機構迥異,現行採用相同管理方式,亦顯不合時宜。爰此,有關托育服務體系之建構與管理,已非單靠修正兒少權法可為,亟需另立專法予以完備,爰擬具「兒童托育服務法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
連署人(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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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原始議案資料 →
所屬法律:兒童托育服務法 的所有修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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