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議案 › 202110126900000

「公務人員陞遷法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案類別
法律案
狀態
交付審查
最新進度
2025-05-20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AI 白話解讀(這個草案在做什麼)
這項草案要修正《公務人員陞遷法》第10條,針對「免經甄審(選)」即可陞任的主管職務,增訂第三項要求應評核其領導能力。提案者認為現行制度缺少對免審主管的領導職能檢核,可能讓不適任者升任主管。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公務機關在以免甄審途徑任用主管時須加上領導能力評核,有助降低不適任主管或職場不當對待風險,保障基層公務員權益。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公務機關、被任用為主管的公務人員及其所屬部屬。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第10條,於免經甄審(選)的主管職務增訂第三項,明定「如係主管職務,並應評核其領導能力」。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補上免審主管的領導職能缺口、有助防範職場霸凌與權力濫用;疑慮:評核標準如何訂定避免流於形式或主觀、是否增加人事作業負擔,各有討論。
政治雷達小叮嚀
國會雷達小叮嚀:關鍵在「領導能力」如何評核,可留意後續配套辦法是否一併研擬。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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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2025-05-16,2025-05-2
交付審查2025-05-16,2025-05-2

案由

本院委員林倩綺等17人,鑒於主管職務人員肩負領導與管理責任,其人事任用攸關機關治理品質與工作環境之良窳。實務上,不乏發生主管人員濫用權限、以管理之名行霸凌之實,並可能被誤認為正當管理,致使受害人難以申訴,僅能隱忍以求自保,嚴重損害職場信任與公務士氣。目前法令規定部分職務得免經甄審(選),然未就此類免審主管職設有領導職能之實質檢核機制,導致發生「不適任者陞任一級主管」之情形,徒增管理失衡與職場不正義之風險。爰此,為強化主管職任用正當性與管理品質,公務人員陞遷法第十條特增訂第三項,明定凡屬免經甄審(選)之主管職務,應納入領導能力評核機制,以兼顧陞遷制度之效率與職場環境之健全,爰擬具「公務人員陞遷法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本次修正《公務人員陞遷法》第十條,係鑑於現行制度對於免經甄審(選)陞任之主管職務,尚未設有明確領導能力之評核機制,致實務運作中發生職務不適任、管理失當乃至衍生職場不當對待行為,爰就前述職務增訂第三項,明定「如係主管職務,並應評核其領導能力」,以強化任用正當性,提升主管人員之治理職能,健全公務職場秩序。
二、本法第十條第一項容許特定條件下之陞任得免經甄審(選)程序,原係考量人事調度彈性與機關運作效率,惟實務上部分具主管性質之職務亦得逕以此途徑辦理,而該等人員領導統御、衝突處理及人際管理等核心職能未經正式評估,致有主管職人員未具備應有管理素養,甚至濫用職權之情形,對機關風氣與公務人員權益均構成潛在危害。
三、近來行政機關逐漸浮現以指揮、懲處或分派職務為手段之權力濫用情形,部分屬長期、系統性之職場不當行為,已呈現接近職場霸凌之行為態樣。多個部會皆曾接獲相關申訴或調查個案,反映目前主管職任用制度尚存管理職能評核之制度性缺口,難於源頭防止行為濫用,亦不利後續組織治理之修正。
四、參酌我國《職業安全衛生法》「防止職場暴力」之規範精神,結合現行公務倫理與用人管理制度,爰於第十條增列第三項,對於免甄審取得之主管職,明文應進行領導能力之評核。此舉將有助於辨識不具備適任條件之人,亦可作為後續管理風險控管及人事考核之法定基礎。
五、綜上所述,為確保公務體系用人品質,建構公正、尊重與安全之職場環境,並強化主管職人員之管理責信,爰提出本次修法建議,請予審議。

提案人

連署人(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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