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國防教育法第八條、第九條及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本案修正全民國防教育法第八、九、十一條,配合行政院組織再造更新機關名稱(如人事行政總處、文化部),並調整由中央主管機關統籌全民國防教育文宣資料、改以多元管道推廣的規定。提案者指該法自2005年公布逾二十年未修。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全民國防教育文宣可由中央統籌並透過多元管道推廣,提案者期望讓條文與現行機關名稱及資訊傳播方式接軌。
主要影響對象
各級全民國防教育主管與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以及接收相關文宣的民眾。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全民國防教育法第八、十一條配合組織名稱變更文字,並修正第九條相關規定改由中央主管機關統籌文宣資料、以文宣資料概括取代電影錄影節目列舉,細節詳見原文說明。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更新過時機關名稱、整合文宣統籌並因應多元傳播管道;疑慮:統籌權責與地方配合方式、概括用語的執行範圍仍待釐清。
政治雷達小叮嚀
法規名稱更新與統籌權責的修法可留意中央與地方的分工銜接。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你支持這項議案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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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2025-05-09,2025-05-1
交付審查2025-05-09,2025-05-1
案由
本院委員陳俊宇等20人,鑒於全民國防教育法自2005年公布以來,迄今已逾二十年未曾修改,在行政院推動組織再造後,部分政府機關(構)組織名稱已有所異動;且因各級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業務範圍及專長不同,宜由中央主管機關統籌全民國防教育文宣資料,並以多元宣傳管道推廣,爰擬具「全民國防教育法第八條、第九條及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配合組織名稱修正,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已於2012年2月6日改為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已於2012年5月20日改為文化部,爰修正第八條、第十一條文字。
二、各級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業務範圍及專長不同,全民國防教育文宣資料宜由中央主管機關統籌辦理。且全民國防教育文宣資料種類繁多,電影片、錄影節目僅為其中之二,不須正面列舉,且接收資訊的管道日新月異,故以文宣資料代表即可。
提案人
連署人(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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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原始議案資料 →
所屬法律:全民國防教育法 的所有修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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