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國防教育法第八條、第九條及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本草案擬修正《全民國防教育法》第八條、第九條及第十一條條文,主要是配合政府機關組織名稱變更及簡化全民國防教育實施內容。修正後機關名稱更為時宜,教育實施也更具彈性。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能幫助政府機關更順暢推動全民國防教育,並使教育內容更貼近時宜。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政府機關、學校及社會團體實施全民國防教育的人員。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第八條,將行政院人事行政局改為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修正第九條,刪除特定文宣資料種類;修正第十一條,將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改為文化部。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配合機關組織變更,簡化教育實施內容,使全民國防教育更具彈性;疑慮:修正後條文可能影響教育實施品質,需確保落實成效。
政治雷達小叮嚀
審議時需留意條文修正後對全民國防教育實施的影響。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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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2024-11-29
交付審查2024-11-29
案由
本院委員徐巧芯、廖偉翔等21人,鑑於全民國防教育法自民國94年公布生效迄今未曾修改,部分政府機關(構)組織名稱已有所異動,再者,因教育及宣傳方式多元化,為讓各機關(構)更靈活實際實施全民國防教育業務,故本法部分現行條文有其修正與簡化之必要,爰擬具「全民國防教育法第八條、第九條及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由於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已於民國101年2月6日改為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為配合組織名稱修正,故於全民國防教育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八條將行政院人事行政局文字改為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二、全民國防教育相關文宣資料種類與形式繁多,不必要正面列舉,故於本法第九條刪除電影片、錄影節目等文字,保留文宣資料簡略統稱較為適宜。
三、由於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已於民國101年5月20日改為文化部。為配合組織名稱修正,故於本法第十一條將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文字改為文化部。
提案人
連署人(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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