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影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本案修正電影法部分條文,將「保障電影從業人員權益」納入立法目的,並增訂職業培訓與津貼、書面勞動契約、以及產業安全衛生工作守則等規定。提案指出近年劇組工時過長與安全事故頻傳。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電影產業第一線工作人員可望在勞動條件、職業安全與專業培訓上獲得更明確的制度保障。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電影從業人員、電影製作事業及文化主管機關。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第一條(納入保障從業人員權益)、增訂第四條之一(培訓與津貼)、第四條之二(書面勞動契約)、第四條之三(安全衛生守則)。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回應劇組安全事故與勞動權益、健全產業永續發展;疑慮:制度化規範對中小型劇組的成本負擔、與既有勞動法令的分工。
政治雷達小叮嚀
國會雷達小叮嚀:影視勞動權益常同時涉及電影法與勞基法,可留意兩者規範如何銜接。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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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2025-05-02,2025-05-0
交付審查2025-05-02,2025-05-0
案由
本院委員郭昱晴、賴瑞隆等19人,鑑於影視產業為我國文化創意產業之重點發展項目,其發展與興盛有賴於第一線從業人員之專業投入與敬業精神。惟近年劇組安全事故頻傳,包括工時過長導致車禍、拍攝現場安全規劃不足而釀成職災等問題,顯示現行法規對影視勞動環境與人員安全保障仍有不足之處。現行《電影法》聚焦於產業扶植與作品內容,對於工作人員勞動條件、安全衛生制度及專業培訓等,仍缺乏具體明確規範。爰此,為健全影視產業永續發展基礎,保障從業人員之工作權與人身安全,提升拍攝現場之專業化與制度化,爰擬具「電影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為強化對電影從業人員權益的重視,並回應產業實務需求,特將「保障電影從業人員權益」明確納入本法立法目的,展現對電影從業者勞動條件與職業安全之關注,完善電影產業發展之法制基礎。(修正條文第一條)
二、明定中央主管機關辦理電影從業人員職業培訓課程,並提供培訓津貼,以提升其專業能力,並授權訂定相關辦法,作為充實第四條所列培育電影人才輔助措施之具體作法。(增訂第四條之一)
三、明定電影事業與從業人員應簽訂書面勞動契約,釐清雙方權利義務,並授權中央主管機關訂定定型化契約範本及獎勵使用契約之辦法,以強化勞動保障,促進制度化發展。(增訂第四條之二)
四、明定中央主管機關應研訂符合電影產業特性的安全衛生工作守則,並輔導及獎勵事業單位採取預防措施,以提升電影從業人員之職場安全。(增訂第四條之三)
提案人
連署人(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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