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影法第七條及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徐欣瑩、廖偉翔等22位委員提案修正《電影法》第七條及第八條。第七條將即將於114年屆期的國產電影投資抵減優惠延長施行十年;第八條為外國電影片製作業在台採購退稅增訂程序規定,補強授權明確性。
能幫助到什麼
延長投資抵減可延續鼓勵民間資金投入國產電影;補強退稅授權則讓外國劇組來台拍攝退稅有更明確法律依據,皆有助電影產業發展。
主要影響對象
國產電影製作業者與投資人、來台拍攝的外國電影片製作業,以及稅捐主管機關。
修正了哪些條文
第七條將國產電影投資抵減獎勵措施延長自修法施行起十年繼續施行;第八條增訂第二項,明定外國電影片製作業在台採購退稅的程序,使退稅符合授權明確性。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活絡電影產業、鼓勵資金投入、吸引外國劇組來台、符合授權明確性原則;疑慮:租稅優惠的稅損與實際產業效益、退稅適用範圍與門檻待明確。
政治雷達小叮嚀
國會雷達小叮嚀:兩條重點不同,一是「延長既有優惠十年」、一是「補退稅授權」,看草案時可分開理解其延續與補漏的性質。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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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2025-03-14,2025-03-1
交付審查2025-03-14,2025-03-1
案由
本院委員徐欣瑩、廖偉翔等22人,有鑑於營利事業投資製作國產電影片投資抵減優惠將於114年5月20日屆期,又現行電影法規定外國電影片製作業於我國境內從事電影製作而採購貨物或勞務支付達一定金額者得申請退稅,此制對台灣電影產業發展至關重要,也卓具貢獻。惟現行退稅規定尚缺乏授權規定。為使退稅規定符合法律授權明確性原則,爰擬具「電影法第七條及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考量電影製作業之產業特性不同於一般營利事業,具有創意產品成功模式無法複製及投資風險相對偏高等特性,故製片資金籌措相對困難。加以我國電影產業長期以來受新興媒體快速發展及外國電影之夾擊,國產電影片觀影人口遭受排擠。為活絡我國電影產業發展、鼓勵民間資金之投入影視產業,惟原條文規定之獎勵措施,將於一百十四年五月二十二日屆滿,爰將原條文修正,使本措施自本法修正施行之日起十年繼續施行,以宣示政府繼續鼓勵企業資金挹注電影產業之重大意義。
二、現行電影法第八條規範外國電影片製作業一年內在我國境內從事電影片之製作而購買貨物或勞務支付加值型營業稅達一定金額,得申請退稅。惟,現行申請退稅條文規定授權不明確,爰增訂第二項有關退稅程序說明,使退稅規範符合授權明確性原則。
提案人
連署人(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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