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安全衛生法第一條、第四條及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修正職業安全衛生法第一條、第四條及第六條,提案以遏止職場霸凌、營造良好工作環境為目的,將職場霸凌的預防與處置納入規範,並將公務人員等廣義勞工的職場安全一併納入適用。
能幫助到什麼
有助於建立職場霸凌的預防與處理法源,並把公部門職場安全納入規範,使受霸凌者較有依據主張權利。
主要影響對象
受職場霸凌影響的勞工與公務人員,以及負有職安責任的雇主與機關。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職業安全衛生法第一條(立法目的)、第四條(適用範圍)及第六條(雇主防止義務),將職場霸凌預防與公部門職安納入規範(詳見原文說明)。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補足現行對職場霸凌缺乏直接規範的空白、保障勞工與公務人員職場安全;疑慮:霸凌認定不易、雇主責任與舉證標準、公私部門適用如何銜接。
政治雷達小叮嚀
國會雷達小叮嚀:涉及職場霸凌的修法,可留意「霸凌」是否有明確定義與處理程序。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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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2025-05-02,2025-05-0
同意撤回2025-05-02,2025-05-0
案由
本院委員劉建國等17人,鑑於職場霸凌問題嚴峻,為求遏止職場霸凌風氣,締造良好工作環境,爰此有修正職業安全衛生法之必要,同時考量勞工之定義,公務人員亦屬廣義之勞工,相關職場環境安全亦應受到重視,爰擬具「職業安全衛生法第一條、第四條及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由於現行相關法律並未對職場霸凌有直接規範,故少有司法案件直接主張因職場霸凌權利受損,法院也因此未直接以勞工遭到職場霸凌權利受損而做成判決;即使當事人有明確受到職場霸凌的主張,法院對此種主張亦多無具體明確之判斷與見解。
二、鑒於公部門內部爆發多起職場霸凌事件,然而現階段國內確實無相關具體規範,爰此有必要重新審視臺灣整體職業安全衛生環境對於霸凌事件預防及處置的建構,同時將公部門的職業安全衛生一併納入本法,共同檢視。
提案人
連署人(16)
相關文件
立法院原始議案資料 →
所屬法律:職業安全衛生法 的所有修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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