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福利法第四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劉建國等十七位委員提案修正老人福利法第四十八條。著眼於住宿式長照機構分別依長照服務法、老人福利法、護理人員法設立,評鑑制度各不相同,主張在超高齡社會下使同性質機構制度趨於一致。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有助於統一住宿式長照機構的相關制度與評鑑標準,讓同類機構受同等規範。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住宿式長照機構、入住長者及其家屬與相關照護人員。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老人福利法第四十八條,涉及住宿式機構評鑑或管理規範的調整;具體條文文字詳見原文說明。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完善長照制度、同類機構同等規範、因應超高齡社會;疑慮:跨法源制度如何協調、評鑑標準統一的執行細節與機構配套。
政治雷達小叮嚀
國會雷達小叮嚀:長照機構分屬多部法律,可一併追蹤相關法的對應修法。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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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2025-05-02,2025-05-0
交付審查2025-05-02,2025-05-0
委員會審查2025-06-23
委員會發文2025-07-07
案由
本院委員劉建國、黃秀芳、楊曜等17人,住宿式長照機構依「長照服務法」、「老人福利法」、「護理人員法」所設立之三種,而相關評鑑制度也各不相同。鑒於台灣步入超高齡社會後,長照機構之相關制度應予以完善,同為住宿式長照機構,相關制度應予以相同之,爰擬具「老人福利法第四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
連署人(14)
相關文件
立法院原始議案資料 →
所屬法律:老人福利法 的所有修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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