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二十七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本案修正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二十七,針對各高等法院依授權調高的裁判費徵收標準,主張對授權調高的幅度加以更嚴格限縮。提案背景為114年起多法院同步提高裁判費,提案方認為調幅過高。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可限制裁判費調高幅度,提案方期望降低人民興訟的費用門檻、維護訴訟近用權。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有意提起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各級法院與司法院。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二十七,限縮法院經授權調高徵收額數標準的幅度,詳細上限詳見原文說明。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現行調幅對十萬元以下及千萬元以下案件偏高,恐使人民負擔不起訴訟費;疑慮:裁判費也具反映成本與抑制濫訴功能,限縮授權須兼顧法院運作需求。
政治雷達小叮嚀
涉及裁判費的修法可關注調幅數字與適用級距,影響不同金額案件的負擔。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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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2025-04-25,2025-04-2
交付審查2025-04-25,2025-04-2
案由
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鑑於臺灣高等法院、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二十七之授權,修正提高民事訴訟、非訟事件徵收額數標準,經報請司法院核定後,同步於113年12月30日令修正「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及「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訴訟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自114年1月1日起發生效力。訴訟標的物,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下部分,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原定額數,加徵十分之五;逾十萬元至一千萬元部分,加徵十分之三;逾一千萬元部分,加徵十分之一。據統計,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下及逾十萬元至一千萬元案件加計超過百分之九十七,其調高分別為十分之五及十分之三,明顯過高,恐造成人民無法負擔訴訟裁判費,司法正義將淪為權貴階級的專利,宜對授權調高幅度加以更嚴格限縮,爰擬具「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二十七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
相關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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