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鑑於法院與檢察署文書交郵務機構送達時,若無法依法定方式送達,現行僅能寄存於警察機關,增加員警負擔並佔用辦公空間。提案修正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使郵務人員送達時得寄存於附近郵政機關。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可減輕基層警察的文書負擔、釋出辦公空間,並便利文書送達,與行政訴訟法既有規定接軌。
主要影響對象
基層警察、郵務人員、訴訟當事人及法院、檢察署。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增訂以郵務人員為送達人時得將文書寄存於附近郵政機關之規定,詳見原文說明。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減輕警力負擔、郵務據點密集較為便利、與行政訴訟法一致;疑慮:須確保民眾仍能即時知悉並領取寄存文書,避免影響權益。
政治雷達小叮嚀
送達程序的修法直接影響當事人權益期間,可留意寄存通知與生效規定。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