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議案 › 202110103090000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案類別
法律案
狀態
交付審查
最新進度
2025-04-22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AI 白話解讀(這個草案在做什麼)
本案鑑於法院與檢察署文書交郵務機構送達時,若無法依法定方式送達,現行僅能寄存於警察機關,增加員警負擔並佔用辦公空間。提案修正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使郵務人員送達時得寄存於附近郵政機關。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可減輕基層警察的文書負擔、釋出辦公空間,並便利文書送達,與行政訴訟法既有規定接軌。
主要影響對象
基層警察、郵務人員、訴訟當事人及法院、檢察署。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增訂以郵務人員為送達人時得將文書寄存於附近郵政機關之規定,詳見原文說明。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減輕警力負擔、郵務據點密集較為便利、與行政訴訟法一致;疑慮:須確保民眾仍能即時知悉並領取寄存文書,避免影響權益。
政治雷達小叮嚀
送達程序的修法直接影響當事人權益期間,可留意寄存通知與生效規定。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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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2025-04-18,2025-04-2
交付審查2025-04-18,2025-04-2

案由

本院委員鍾佳濱、沈發惠等17人,鑒於目前法院和檢察署之文書雖交由郵務機構送達,惟若未能依法定方式送達刑事及民事訴訟文書,囿於法令限制仍僅能寄存於警察機關,造成警察人員諸多負擔且佔用辦公空間,爰擬具「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查民國19年時郵政法尚未制定,郵政機關或未必適宜擔當寄存送達任務,故該年制定公布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九條規定,「送達,不能依前二條規定為之者,得將文書寄存送達地之第一審法院書記科、公安局或閭鄰長處,並作送達通知書,黏貼於應受送達人住居所、營業所或事務所門首,以為送達。」嗣後雖經歷數次條文修正,公安局或警察機關仍持續負責寄存送達,郵務機關則仍未能納入。
二、惟隨時代變遷,民眾工作及生活型態轉變,郵務機構營業據點亦已日趨密集。故民國87年修正通過、89年施行之行政訴訟法第七十三條即新增第二項:「前項情形,如係以郵務人員為送達人者,得將文書寄存於附近之郵政機關。」回顧立法理由,司法院所提草案及最終審查通過之立法理由皆為「以郵務人員為送達人者,於第一項情形時,亦得將文書寄存於郵政機關,以其方便」。
三、近年法院送達文書量、警政業務均持續增加,基層警察人員若需負擔大量額外文書工作,不利於犯罪偵查或其他警察業務執行;郵務人員若已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二項為送達人者,若不能依照法定方式送達,直接以郵務機構為寄存機關應較為方便,故提案修正本條之規定。

提案人

連署人(15)

相關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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