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議案 › 202110109180000

「職業安全衛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案類別
法律案
狀態
審查完畢
最新進度
2025-11-07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AI 白話解讀(這個草案在做什麼)
擬具「職業安全衛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促進職場心理衛生及健全職場環境相關規定納入職業安全衛生法,以減少工作壓力對員工的影響,改善職場環境。草案新增了職場心理衛生的相關條文和罰則,旨在促進職場心理健康、預防精神疾病和去汙名化。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能幫助員工減少工作壓力、改善職場環境,預防精神疾病;也能幫助企業提高生產力、降低缺勤率和流動率。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企業雇主、員工和勞動者。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條文包括新增敵意環境定義、雇主確保環境友善義務、外部特約心理衛生專業人員或單位、禁止雇主索取勞工就診紀錄等;詳見原文說明。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促進職場心理健康、預防精神疾病、去汙名化;疑慮:企業增加成本和責任、實施難度。
政治雷達小叮嚀
審議時應關注草案實施的細節和配套措施。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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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2025-04-25,2025-04-2
交付審查2025-04-25,2025-04-2
委員會審查2025-10-15
委員會審查2025-10-29
委員會審查2025-10-30
委員會發文2025-11-07

案由

本院委員李昆澤、吳思瑤、邱志偉、許智傑、陳俊宇、林月琴等27人,有鑒於隨著時代演進,員工在職場中所遭遇的事件越來越複雜,當企業無法協助員工處理這些職場困擾,而員工自身也沒有充分的資源以因應工作挑戰時,將會造成員工心理產生工作壓力。為減少工作壓力對員工的影響,改善職場環境,各國政府皆積極推動職場心理健康之研究與立法。爰擬具「職業安全衛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促進職場心理衛生及健全職場環境相關規定,納入職業安全衛生法。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近年來,心理衛生及精神疾病預防問題逐漸被國人所重視。
但目前社會中,仍廣泛存在對於心理衛生及精神疾病的誤解及汙名化的情況嚴重,以致國人對心理衛生及精神疾病預防問題意識及觀念都相對薄弱,而目前政府及民間雖然已有部分協助的措施,但仍明顯不足;需要被幫助者及其家屬,往往面臨不知道如何求援,以及不知道要去何處求援的情境。
因此,將心理衛生納入職場安全衛生的項目,藉此促進職場心理衛生、健全職場環境的做法,能促使國人瞭解心理衛生及精神疾病預防的概念,將可做為建全社會心理衛生網絡的重要環節,減輕建構社會心理衛生網絡的負擔,並且達到去汙名化的效果。
二、依照勞研所2020年《我國職場心理健康及員工協助之實務分析》研究報告指出:「若職場員工長期遭受過高的工作壓力,除了造成勞動力參與的降低,也會提高心理及生理疾患的照護需求。」
三、對於企業而言,過高的工作壓力會對組織內部造成負向的影響,除了降低組織生產力之外,也會促使缺勤率、流動率升高,造成企業的損失。
四、依照各國統計調查,澳洲政府為了照護因為工作壓力而導致的憂鬱症患者,所承擔的成本已超過7億澳幣。2008年英國健康安全署(Health and Safety Executive)的年度調查,英國企業因為工作壓力問題而損失了138萬個工作天,所帶來的成本損耗高達38億英鎊,造成龐大的國家損失。
五、綜合二、三、四點,忽視職場心理衛生將造成個人、企業及國家未來更加沉重的社會成本,形成三方全輸的局面,因此應立即將職場心理衛生納入職業安全衛生法建立預防體系。
六、如欲建置促進職場心理衛生之環境,現行職業安全衛生法中,關於職業心理衛生及精神疾病預防的條文嚴重缺乏,應將職業心理衛生相關條文納入。
七、新增敵意環境之定義。(修正條文第二條)
八、新增雇主或管理人員應有確保環境友善,避免敵意環境之義務。(修正條文第六條)
九、新增鼓勵事業單位勞工達特定人數以上,外部特約心理衛生專業人員或單位相關條文及罰則。(修正條文第二十二條之一、第四十五條)
十、新增禁止雇主索取勞工就診紀錄及個人病歷隱私保護相關條文及罰則,並得按次開罰。(修正條文第二十二條之一、第四十五條)
十一、補足承攬人、再承攬人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責任。(修正條文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
十二、新增負責人或中高階主管應參與中央主管機關開設之職場心理衛生教育及訓練等相關條文。(修正條文第三十二條、第四十五條、第四十六條)
十三、新增中央主管機關應會同心理衛生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促進職場心理衛生相關指標、量表或規範,並鼓勵企業、職場採用相關獎勵辦法及罰則。(修正條文第三十四條、第四十六條)
十四、事業單位發生工作場所職災,除了緊急救助外,事後的心理復原以及受影響者的心理狀況應加以協助,應給予必要之心理衛生輔導,必要時應給予有薪休假。(修正條文第三十七條)

提案人

連署人(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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