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六條及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本案修正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六條及第十一條,擬將鄉鎮市長及直轄市原住民區長的財產申報內容納入政府公報刊登與上網公告,並提高對立委及縣市議會正副議長的查核比例。目的在強化財產透明與監督。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有助於擴大基層首長財產資訊公開範圍,並提升對特定民代的查核強度。
主要影響對象
鄉鎮市長、直轄市原住民區長、立法委員、縣市議會正副議長及受理申報機關。
修正了哪些條文
第六條增訂鄉鎮市長及原住民區長財產申報內容應定期刊登政府公報並上網公告;第十一條明定受理機關應進行個案查核及一定比例抽查,並對立委及議會正副議長提高查核比例。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認為可提升透明度與問責、強化制度公信力;疑慮:有意見關注隱私保護界線及查核資源是否足以負荷。
政治雷達小叮嚀
財產申報修法可留意公開與隱私的界線及抽查比例的訂定方式。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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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2025-04-18,2025-04-2
交付審查2025-04-18,2025-04-2
案由
本院委員賴瑞隆等18人,為強化公職人員財產透明度及監督機制,確保財產申報之真實性,增訂鄉鎮(市)長及直轄市原住民區長之財產申報內容,應定期刊登於政府公報並上網公告,以提高資訊公開程度。另,為加強財產申報之查核機制,應提高對立法委員及各縣市議會正、副議長之查核比例,以提升監督效能,強化財產申報制度之公信力,爰擬具「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六條及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依據現行《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公職人員應依法辦理財產申報,惟為提升財產申報資訊公開程度,增加社會監督機制,鄉鎮(市)長及直轄市原住民區長之財產申報內容,亦應定期刊登於政府公報,並公告於網際網路,以確保公眾得以查閱相關資訊,增進政府透明度與問責性。(修正條文第六條)
二、為強化財產申報之查核機制,明定各受理財產申報機關(構)應對申報內容是否屬實或有無財產異常增減情事,進行個案查核及一定比例抽查,並於審核及查閱辦法中進一步規範查核範圍、方法及比例,以確保查核程序具體化與制度化。考量公職人員財產申報制度應更具嚴謹性,對於立法委員及各縣市議會正、副議長,應提高查核比例,以強化監督機制,避免財產異常增減未受有效查核,確保財產申報制度之公信力及防範不當利益之發生。(修正條文第十一條)
提案人
連署人(17)
相關文件
立法院原始議案資料 →
所屬法律: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 的所有修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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