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議案 › 202110017330000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案類別
法律案
狀態
交付審查
最新進度
2024-03-26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AI 白話解讀(這個草案在做什麼)
修正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五條,將比特幣、以太幣等「虛擬貨幣」納入公職人員應申報的財產項目。提案理由是虛擬貨幣已具相當財產價值,避免成為財產揭露的漏洞。
能幫助到什麼
有助於擴大公職人員財產揭露範圍,讓監察與公眾監督更完整,降低以虛擬資產隱匿財產的空間。
主要影響對象
須依法申報財產的各級公職人員及財產申報主管機關。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文字,於應申報財產範圍增列「虛擬貨幣」。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強化財產透明、堵住申報漏洞;疑慮:虛擬資產不易查證與估價,執行面與認定範圍待釐清。
政治雷達小叮嚀
國會雷達小叮嚀:可留意主管機關後續如何訂定虛擬資產的估價與查核細則。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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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2024-03-22,2024-03-2
交付審查2024-03-22,2024-03-2

案由

本院委員賴瑞隆等17人,鑒於「虛擬貨幣」例如比特幣、以太幣等於世界許多國家發展日益蓬勃,故「虛擬貨幣」已具有相當之財產價值,因此,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應納入「虛擬貨幣」項目,避免遺漏財產申報,並真實完整揭露公職人員財產。爰擬具「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虛擬通貨平台及交易業務事業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第二條對虛擬通貨之定義如下:指運用密碼學及分散式帳本技術或其他類似技術,表彰得以數位方式儲存、交換或移轉之價值,且用於支付或投資目的者。但不包括數位型式之新臺幣、外國貨幣及大陸地區、香港或澳門發行之貨幣、有價證券及其他依法令發行之金融資產。
二、另,美國統一法律委員會(ULC)於2017年7月公布虛擬貨幣監管建議規範「統一虛擬貨幣事業監管法」(VCBA),對虛擬貨幣的定義為:「法定貨幣(legal tender)或其他政府發行之貨幣以外,並以數位方式呈現交換、計算、儲存價值之形式;且不包含贈品或獎勵之一部份,價值無法以法償、銀行信用或其他虛擬貨幣取得或交換;以及僅使用於線上遊戲、遊戲平臺或同一開發商所發布之系列遊戲所涉及之數位貨幣。」
三、為落實公職人員財產申報及擴大財產申報範圍,修正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文字,將「虛擬貨幣」納入公職人員應申報財產之範圍,以臻健全。

提案人

連署人(16)

相關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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