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金融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本案修正農業金融法第17條,賦予持有全國農業金庫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一以上的股東獨立董事候選人提名權。提案理由為現行獨立董事由農業部推薦,泛農漁會體系雖持股逾半卻無提名權,不符公司治理原則。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可讓符合持股門檻的股東(含泛農漁會體系)取得獨立董事提名權,落實獨立董事監督與制衡的設置目的。
主要影響對象
全國農業金庫的股東(政府及各級農、漁會)、農業金庫經營階層與農業金融主管機關。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第17條,增訂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股東的獨立董事候選人提名權,調整原由中央主管機關推薦的機制。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回歸公司治理常規、賦予符合持股門檻股東提名權、強化獨立董事制衡功能;疑慮:農業金庫具政策性與公股色彩,提名權調整對董事會組成與監理的影響須一併評估。
政治雷達小叮嚀
國會雷達小叮嚀:本案涉及政策性金融機構的治理結構,可留意公股與農漁會體系立場的公開說法。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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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2025-04-25,2025-04-2
復議2025-05-02,2025-05-0
案由
本院委員陳超明、謝龍介等16人,鑒於全國農業金庫之獨立董事提名方式,剝奪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股東之獨立董事候選人提名權,為落實公司治理,回歸獨立董事善盡監督與制衡之設置目的,爰擬具「農業金融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按農業金融法第十七條第二項後段規定,農業部依此授權訂定「全國農業金庫獨立董事設置及應遵行事項辦法」,並於該辦法第五條第一項規定,農業金庫獨立董事由中央主管機關即農業部推薦。
二、惟依農業金融法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全國農業金庫之發起人,以政府及各級農、漁會為限,截至目前農業金庫股權結構為泛公股:41.62%、泛農漁會體系:58.33%,泛農漁會體系持有全國農業金庫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之股東,卻無獨立董事提名權之權利,顯悖於公司治理。
三、綜此,為落實公司治理,落實設置獨立董事監督與制衡之目的,全國農業金庫應比照設有獨立董事制度之金融機關,賦予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之股東具獨立董事提名權利。
提案人
連署人(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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