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議案 › 202110093560000

「法律扶助法第五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案類別
法律案
狀態
交付審查
最新進度
2025-03-12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AI 白話解讀(這個草案在做什麼)
本案提案修正法律扶助法第五十四條,刪除其中以身心障礙致不能勝任職務作為擔任法律扶助基金會董事或監察人消極資格的第四款規定。提案理由認為該款屬針對身心障礙者的歧視性條款,與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保障平等參與公共生活的意旨不符。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主張可保障身心障礙者在與他人平等基礎上參與法律扶助基金會治理,落實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的內國法化要求。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身心障礙者及法律扶助基金會董事、監察人的資格認定。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法律扶助法第五十四條,刪除第四款「身心障礙致不能勝任職務」作為消極資格的規定,保留受監護或輔助宣告等其他款次。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現行第四款違反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第二十九條,屬歧視性規定應刪除,且職務勝任與否另有受監護、輔助宣告款可資判斷;疑慮:刪除後對董監事職務適任性的審查機制是否完備,可進一步檢視。
政治雷達小叮嚀
國會雷達小叮嚀:此類修法常涉及公約內國法化與既有資格條款的銜接,可留意保留款次能否承接把關功能。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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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2025-03-07,2025-03-1
交付審查2025-03-07,2025-03-1

案由

本院委員林楚茵、林月琴等18人,鑒於我國已於2014年起施行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施行法,將聯合國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內國法化,其中施行法第十條明定,不符合公約之法規應限期修正或廢止。然,現行法律扶助法第五十四條有關擔任法律扶助基金會董事或監察人之消極資格要件,卻訂有針對身心礙者之歧視性條款,明顯違反聯合國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第二十九條應保障身心障礙者參與政治與公共生活,及有機會在與其他人平等基礎上享有該等權利之意旨。為確保身心障礙者具有與其他人平等參與公共事務之權利,爰擬具「法律扶助法第五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醫院證明僅能就當事人之身心障礙情形提供醫療專業意見,但無法判斷當事人是否能勝任基金會董事或監察人之職務。若當事人之行為能力已達無法勝任董事或監察人職務之程度,本條另有第三款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可供作為判斷標準。
二、現行規定第四款將身心障礙致不能勝任職務,列為董事或監察人之消極資格,明顯違反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第二十九條關於參與政治與公共生活權利之保障,爰刪除第四款之歧視性規定。

提案人

連署人(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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