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議案 › 202110069860000

「法律扶助法第十四條及第六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案類別
法律案
狀態
交付審查
最新進度
2024-10-15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AI 白話解讀(這個草案在做什麼)
本案由台灣民眾黨黨團提出,修正法律扶助法第十四條及第六十五條。理由指移工於遭遇重傷害、性侵害、妨害自由等重大人身侵害案件後,常因受創、喪失行動或勞動能力、聘僱許可廢除應出國等情形,難以在司法程序中陳述意見。修法擬增訂境外被害移工、新住民及其家屬申請法律扶助的資格,並課予勞政、移民人員告知義務。原文未附具體條文對照說明。
能幫助到什麼
有助於保障遭受性侵害、重傷害、妨害自由的移工、弱勢新住民及其家屬,即使在境外也能申請法律扶助,並透過第一線人員告知義務確保其知悉司法扶助權益。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遭受重大人身侵害的移工、弱勢新住民及其家屬、法律扶助機構與勞政、移民業務人員。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法律扶助法第十四條(增訂性侵害、重傷害、妨害自由被害移工或新住民及其家屬之境外法律扶助申請資格)及第六十五條(增訂勞政、移民業務人員之告知義務),惟提案說明(explain)為空白,具體條文變動詳見原文說明。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現行法對移工、新住民司法保障不足,存在語言隔閡,增訂境外扶助與告知義務可落實司法訴訟權;疑慮:境外申請的程序設計、扶助範圍與第一線人員告知義務的執行配套,仍待釐清。
政治雷達小叮嚀
本案因說明欄空白,建議對照委員會審查版本確認境外扶助資格與告知義務的具體文字。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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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2024-10-11,2024-10-1
交付審查2024-10-11,2024-10-1

案由

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有鑑於我國雖於法律扶助法第十三條第三項、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四款至第六款,對於藍領移工、弱勢新住民與部分「非居住於中華民國境內」者設有扶助規定。惟實務上,移工於受重傷害、性侵害、妨害自由等重大人身侵害案件後,經常因身心受創,或喪失行動能力、或喪失勞動能力,經就業服務法廢除聘僱許可後應即出國等情形發生,而於案件偵查審理時,因現行法律扶助法對移工與新住民保障不足,致使在境外被害人或其家屬難於司法訴訟程序中進行意見陳述,沒收其法定權益。又,鑒於勞政與移民業務人員屬處理弱勢移工與新住民重傷害、性侵害或職災案件之第一線人員,復審酌我國司法官、律師、司法警察(官)與移工間存在之語言隔閡,難以有效、即時轉述告知被害移工、新住民其得申請法律扶助之權益,基於保障移工與弱勢新住民之司法訴訟權,增訂對性侵害、重傷害、妨害自由之被害移工或新住民及其家屬境外申請法律扶助資格,與勞政、移民業務人員之告知義務,爰擬具「法律扶助法第十四條及第六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

台灣民眾黨立法院黨團林國成麥玉珍黃國昌吳春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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