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三條之一、第七條及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本案提案修正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三條之一、第七條及第二十四條。提案理由指該法二十年未修,缺乏法律草案預告規定,故新增行政機關預擬制定或修正法律時應公告草案並回應民眾意見、要求行政命令發布時即時送立法院,並將施行期限延長案的送審期間由屆滿前一個月改為六個月。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主張可強化民眾對影響權益的法律草案的知情權與意見表達權,並提升立法院對行政命令的審查及法案展延審議的充裕時間。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一般民眾、各行政機關及立法院。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第三條之一新增法律草案預告與意見處理結果公告規定、修正第七條要求行政命令發布時即時送立法院、修正第二十四條將施行期限延長案送審期間由屆滿前一個月改為六個月。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現行僅行政命令有預告程序、法律草案預告付之闕如,應入法保障人民資訊權,並強化行政命令送院及展延審議時程;疑慮:增加預告程序對行政作業時程的影響及例外範圍如何界定,仍待討論。
政治雷達小叮嚀
國會雷達小叮嚀:法規預告入法涉及行政與立法互動,可留意預告期間與例外條款的設計。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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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2025-03-07,2025-03-1
交付審查2025-03-07,2025-03-1
案由
本院委員徐欣瑩等17人,有鑑於中央法規標準法已二十年未修訂,其中針對法律草案預告的規定付之闕如,為了讓民眾對自身權益影響鉅大的行政機關法律案修訂,有知的權利,且能即時反應意見,爰擬具「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三條之一、第七條及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雖有規範行政機關在擬定法規命令時,除特殊狀況,應事先公告周知法規命令的修定機關名稱、制定或修正依據、草案全文或其主要內容,任何人得於所定期間內向指定機關陳述意見之意旨。然對於人民權益影響更大的法律草案預告程序卻付之闕如,僅透過行政院秘書長112年10月23日院臺規長字第1125021127號函文進行相關規定,僅與貿易、投資或智慧財產權有關法律的草案,才需預告。為落實人民資訊權,並貫徹人民意見表達權利,爰新增更明確的規定,將行政機關預擬制定或修正法律的草案預告相關規定納入「中央法規標準法」中。公告內容應包含制定或修正機關名稱、制定或修正依據、草案全文或其主要內容。行政機關並應即時公告民眾反應意見的處理結果。
二、依本法第七條規定,行政機關下達或發布行政命令時,應立即將已生效的行政命令送達立法院,以落實立法院對行政機關的命令審查權利,然行政機關常有延遲送達立法院之情況,爰修訂此條,明確規定在行政命令下達或發布時,應即時送達立法院。
三、依目前規定,法律定有施行期限,且主管機關在到期前認為有需要延長者,要在期限前或立院休會一個月前送立法院審議,然鑑於法案審議需要更慎重及更多時間進行,爰修訂將期限屆滿一個月前送立法院審議修訂為六個月前送立法院審議,同時也避免因為立法院休會而導致送件時限標準不一致的影響。
提案人
連署人(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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