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現行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七條規定行政命令應「即送」立法院,但實務上常有延遲數週甚至數月才送達的情形,使立法院無法及時審查。本案主張明定行政機關應於命令下達或發布後七日內送立法院,逾期者該命令失效。
能幫助到什麼
支持者認為可落實立法院對行政命令的審查權,避免行政命令生效後遲遲未送而影響人民權益。
主要影響對象
訂定與發布行政命令的行政機關、立法院,以及受行政命令規範影響的人民。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七條,明定行政機關應於行政命令下達或發布後七日內送立法院,逾期者該命令失效。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行政機關常未依「即送」規定及時送交,訂明期限與失效效果可落實立法監督;疑慮:「逾期失效」可能影響已對外生效命令的安定性與人民權益,須釐清法律效果與配套。
政治雷達小叮嚀
「逾期失效」是本案焦點,建議留意該效果對已生效命令與人民權益安定性的討論。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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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2024-06-07,2024-06-1
交付審查2024-06-07,2024-06-1
案由
本院委員翁曉玲、林沛祥等18人,由於常見行政機關未按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七條「各機關訂定之命令,應視其性質分別下達或發布,並即送立法院」之規定,將已生效之行政命令「即送」立法院,且有延遲數週,甚至數月始送達立法院之情形,致立法院無法及時進行審查。因該行政命令已對外發生效力,影響人民權益甚鉅,為落實立法院對於行政命令之審查權利,故明定行政機關應於行政命令下達或發布後七日內送立法院,逾期者,該命令失效之規定。爰擬具「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
連署人(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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