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四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修正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四十條,理由是基金與信託交易的性質、風險與股票相近,卻缺乏如上市櫃股票的監理與透明度。提案擬增列監察人制度,並要求定期召開受益人會議。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主要強化基金受益人對基金運作的監督與資訊取得,盼減少投資糾紛。
主要影響對象
基金受益人、投信投顧業者、基金管理與監理機關。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第四十條,增列監察人及定期召開受益人會議之相關制度,詳細條文比對詳見原文說明。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提升基金治理透明度、保障受益人權益;疑慮:增加業者行政與合規負擔、會議召開的實務效益與成本如何權衡。
政治雷達小叮嚀
國會雷達小叮嚀:金融治理修法可對照現行基金實務運作,留意制度成本是否會反映在投資人費用上。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你支持這項議案嗎?
網路投票,非科學民調,僅反映參與者意見、不代表全民立場。
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財政委員會)2025-02-25
交付審查2025-02-25
案由
本院委員洪孟楷、羅廷瑋等16人,有鑑於基金及信託交易性質及風險等與股票交易相似,卻未如上市櫃股票具有證交所、證期局等主管機關監理,亦未要求定期召開受益人會議,導致基金信託交易相較於股票交易嚴重缺乏透明度及有效監理機制。為強化國內投資市場管理制度,保障基金受益人權益及避免投資糾紛,爰擬具「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四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提案增列監察人及定期召開受益人會議制度。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
連署人(14)
相關文件
立法院原始議案資料 →
所屬法律: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的所有修法 →
同法其他議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