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四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本案針對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主張比照股票交易引入監察人制度與定期召開受益人會議,提升基金與信託(含不動產投資信託)運作的透明度與監理。
能幫助到什麼
幫助基金與信託受益人,使其能定期取得資訊、對信託事業操作提出異議,並強化投資人保護。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基金與信託受益人,以及投信投顧業者。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四十條,增列監察人制度及定期召開受益人會議的規定。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提升透明度與監理、保障受益人權益、避免投資爭議、課予業者社會義務;疑慮:增加業者成本、會議召開實務可行性、與既有監理機制的重複。
政治雷達小叮嚀
投資前可留意基金的資訊揭露與受益人權利設計,了解自身在信託架構下的監督管道。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你支持這項議案嗎?
網路投票,非科學民調,僅反映參與者意見、不代表全民立場。
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財政委員會)2024-07-12,2024-07-1
交付審查2024-07-12,2024-07-1
案由
本院委員賴惠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20人,鑒於基金與信託交易與股票交易類似,但未要求定期召開受益人會議,受益人針對信託事業之操作若有疑義,無法即時掌握相關資訊、亦無 法提出異議。又鑑於基金型不動產投資信託法案刻正審理,惟不動產市場不如上市櫃股票有證交所、證期局等主管機關監理,嚴重缺乏透明度與監理機制。考量近期國內投資市場熱絡,為避免投資爭議、並要求投信投顧業者負擔投資人保護之社會義務,故提案增列監察人及定期召開受益人會議制度,以保障基金受益人權益,爰擬具「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四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
連署人(18)
相關文件
立法院原始議案資料 →
所屬法律: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的所有修法 →
同法其他議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