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土計畫法增訂第三十二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擬具國土計畫法增訂第三十二條之一條文草案,針對國土計畫法實施後農地特別犧牲問題,提出法定補償制度、農地發展權轉移制度及財政劃分合理調配機制。草案旨在解決農地劃設對地方政府財政及農民權益的影響。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能幫助農民獲得合理補償,解決農地劃設對地方政府財政及農民權益的影響,促進農業發展與國土計畫的平衡。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農民、地方政府及全國人民,涉及農地使用權、財政劃分及農業發展。
修正了哪些條文
擬增訂第三十二條之一條文,規範農地特別犧牲的補償機制、農地發展權轉移制度及財政劃分合理調配機制;詳見原文說明。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農地劃設應有合理補償機制,保障農民權益;疑慮:補償經費來源、農地發展權轉移制度的實施細節可能引發爭議。
政治雷達小叮嚀
審議草案時,應關注各方意見,確保補償機制公平合理,農地發展權轉移制度有效實施。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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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2024-12-06
逕付二讀(交付協商)2024-12-06
案由
本院委員張嘉郡、丁學忠、許宇甄、徐欣瑩等27人,有鑑於國土計畫法所造成的農地特別犧牲,應將法定補償制度在農業地貢獻度中,納入財政劃分法的分配權重,以對於地方不公平負擔的特別犧牲補償,以法律明文規定。其次,中央須統一規劃農地發展權轉移制度,由農地面積不足之縣市向農地面積過度負擔之縣市購買補足。最後部分的補償經費也應該要用於挹注成立農產專區、發展產業園區與災害農損之用途。爰擬具「國土計畫法增訂第三十二條之一條文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國土計畫法(以下簡稱本法)將於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四月三十日正式實施。為確保全國糧食安全,雲林縣將有三分之二土地(約入點七萬公頃)將劃為入「宜維護農地」總量內,即農業發展地區第一類優良農地(以下簡稱農一)以及農業發展地區第二類良好農地(以下簡稱農二),人均農地負擔面積位居全台最高,其影響農民土地開發權益甚巨。而在本法三階段步驟實施過程中,雲林縣內其農一劃設六萬八百多公頃(佔全國農業發展地區面積百分之二十一點入)。雖農一、農二容許使用上限制差異不大,惟在地價差異上確甚大,因此,致使農一之地主財產權受影響甚深遠。且在農業部之農業政策補助(補貼)條件未明確、法無明文體系性補償制度前提下,儘管人民受有特別犧牲也將無法依法律請求。是以,就本法規定對農地之使用限制,甚至規範農業縣市必須對全國糧食供給做出超出額度之貢獻,故就其特別犧牲,法律應明訂合理補償之機制。否則,其係是違憲的法律。舉凡有土地之特別犧牲,就應受到法定之合理補償。當國土計畫法以及財政收支劃分法無明定土地特別犧牲的補償機制時,將造成法律違憲之重大疑慮。由於人民財產權-農地被法律設下超出合理容忍程度之限制使用,有鑑於此,國土計畫法須增訂補償條款並設立特別基金來補償農地的特別犧牲,並用於農地農用的經濟價值之改善。
二、土地之使用是動態的。然「全國國土計畫」並非為了維持現況,因此,其空間規劃並非是把今日國土情狀不變動地直接轉換、嫁接到新系統裡,而是重新盤點各地實情與未來需求,並進行整體動態調整。因此,可規劃農地發展權移轉制度,以保育農地並兼顧農民權益。例如應要求農地保留額度應依據各縣(市)人口數乘以全國每人平均應負擔的農地作為應保留農地的數額,其在沒有農地的縣市應到農業縣「租地」、「來買農地發展權」。並在全國農地總量以及各縣市之應分配農地量的不變原則下,人口多農地少的縣市應向農業大縣購買農地發展權之合理分配正義。此外,農地管制過高,劃設農地確實會影響地方稅收,故應對地方政府有更多之財政劃分合理調配。於各縣市的土地有被劃到農業發展地區者,其農地應有國家的補償經費給付,對其農地有貢獻且受有特別犧牲的限制,應由全國共同承擔。綜上,應於國土計畫法增訂「農業發展地區」有關補償、財政來源及農地發展權等相關條文,爰擬具本修正草案。
提案人
連署人(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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