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組織法增訂第六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本案增訂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組織法第六條之一,明定產業園區服務中心主任、副主任的公務人員任用資格,並為現職未具任用資格者訂定過渡條款,得續任至民國114年12月31日。提案理由為確保專業並維護行政中立。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可使園區服務中心主管職的任用資格法制化,提案方期待提升園區管理專業並避免特定政黨任意用人;過渡條款則保障現職人員的職涯。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產業園區服務中心主任副主任及現職人員、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園區內事業。
修正了哪些條文
增訂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組織法第六條之一,新增主任副主任任用資格及現職人員續任至114年12月31日的過渡規定。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認為明定資格可提升專業、確保行政中立、過渡條款兼顧現職權益;疑慮:任用資格門檻與過渡安排的合理性,以及對既有人事的影響,可能有不同看法。
政治雷達小叮嚀
組織法增訂任用資格條文,重點常在過渡條款的對象與期限,可細看適用範圍。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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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經濟兩委員會)2024-12-06
交付審查2024-12-06
案由
本院委員游顥、傅崐萁、楊瓊瓔、廖偉翔等21人,為完善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產業園區服務中心主任、副主任的任用資格及現職人員得繼續任用一定期間以資過渡,爰擬具「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組織法增訂第六條之一條文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為確保產業園區服務中心主任、副主任具備相當之專業能力與服務功能,且為避免受特定政黨任意用人,致未能秉持行政中立行事,偏頗執行職務,應明定該中心主任、副主任之公務人員任用資格,以提升園區管理專業效能與服務績效。
二、目前主任、副主任之現職人員,未具備公務人員任用資格,為維護其合理之職業生涯規劃與權利保障,予以訂定過渡條款,明定本條增訂施行後,不受政策改變而影響其任職權益,得繼續任用至民國114年12月31日為止,也確保人事接續無虞。
三、本修正案有助於推動產業園區之永續發展,以提升園區治理成效,敬請支持。
提案人
連署人(18)
相關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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