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土計畫法第四十條及第四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修正國土計畫法第四十條與第四十五條,授權主管機關在不具隱私合理期待的空間,得用衛星、航照圖或無人機等科技方式稽查土地違規使用;同時刪除違規使用檢舉獎金規定,並為農地所有權人因本法施行所生損失增訂補償法源。提案理由是借助科技強化稽查、減少民眾因恩怨或獎金濫用檢舉。
能幫助到什麼
有助於主管機關提升查緝農地違章工廠、國土保育地違法開發的效率,並可能減輕基層處理浮濫檢舉的行政負擔;補償條款則回應受國土計畫管制影響的農地所有權人。
主要影響對象
農地所有權人、土地使用人、地方稽查人員及可能的檢舉民眾。
修正了哪些條文
第四十條第一項後段增訂得以衛星、航照圖、無人機等科技方式於特定空間稽查;同條刪除檢舉獎金規定;第四十五條增訂農地所有權人損失補償法源。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科技存證可提高稽查效率、減少濫用檢舉與社會不信任,並補償受影響農民;疑慮:科技監測恐涉隱私疑慮,取消檢舉獎金可能降低民眾舉報違規的意願。
政治雷達小叮嚀
看科技稽查條款時,注意「合理隱私期待」如何定義與蒐證程序保障,這是隱私與行政效率的平衡點。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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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2024-11-22
同意撤回2024-11-22
案由
本院委員李柏毅、陳素月、何欣純等17人,考量過去土地使用管制相關法規涉及專業法律知識及條件認定,且對於國土違法使用型態之事件,例如:農業發展區建置工廠、國土保育地區擅自開發或占用者之舉發等,由於現代已有科技之方法得以運用,宜予檢討。再者,審視全國法規具檢舉制度者,過去多有民眾因私人恩怨、檢舉獎金而濫用檢舉之情事,無端爭加行政成本及基層人力之負擔,更加深社會成員間之相互不信賴。為使稽查制度順暢運行,減少濫用檢舉制度,減輕基層行政作業成本,並使主管機關加強稽查,在必要範圍得以科技方式存證舉發,並針對農地所有權人因國土計畫法施行所衍生之損失增訂相關補償法源,以實現國土永續,爰擬具「國土計畫法第四十條及第四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第四十條修訂第一項後段,主管機關得在「不具隱私或秘密合理期待之空間」之必要範圍內以衛星、航照圖或遙控無人機等科技方式稽查土地違規使用。
二、第四十條刪除有關土地違規使用檢舉獎金規定。
三、第四十五條針對農地所有權人因國土計畫法施行所衍生之損失增訂相關補償法源。
提案人
連署人(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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