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港法第三十六條、第六十五條及第七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本案擬修正商港法第三十六條、第六十五條及第七十一條,提案理由是現行第三十六條第一項行為規範有違法律明確性原則,恐使民眾對法規與裁罰內容產生疑慮,主張比照漁港法的裁罰基準予以調整。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可使商港法相關行為規範與裁罰基準更為明確,有助民眾理解規範內容並落實法治國原則。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商港區域內的相關行為人、港務管理機關。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商港法第三十六條、第六十五條及第七十一條,調整第三十六條第一項的行為規範使其更符法律明確性,並比照漁港法調整相關裁罰基準(具體條文文字詳見原文修正表)。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提升法律明確性、落實法治國概念、比照漁港法使裁罰有據;疑慮:商港與漁港性質不同,比照裁罰基準是否適切、修正後規範範圍仍待檢視。
政治雷達小叮嚀
本案以法律明確性為訴求,可對照漁港法相對應的行為與裁罰條文比較。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你支持這項議案嗎?
網路投票,非科學民調,僅反映參與者意見、不代表全民立場。
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交通委員會)2024-11-15,2024-11-1
交付審查2024-11-15,2024-11-1
案由
本院委員魯明哲、羅廷瑋等16人,鑒於現行商港法第三十六條第一項行為規範條文內容有違法律明確性原則,恐造成民眾對其法規及裁罰內容產生疑慮,故為落實法治國概念,並比照漁港法之裁罰基準,以保障規範目的之實現,爰擬具「商港法第三十六條、第六十五條及第七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
連署人(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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