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修正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第四十八條之二,針對促參案履約爭議的解決機制。提案理由參考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五條之一,主張增訂「先調解後仲裁」的程序,以提升訴訟外爭議解決效率,讓涉及公共建設興建與營運的爭議能儘速解決。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參與促參案的民間機構與主辦機關在發生履約爭議時,可望透過先調解後仲裁機制更快解決,提案方認為有助維護公益。
主要影響對象
參與促參案的民間機構、主辦機關,以及相關公共建設使用者。
修正了哪些條文
於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第四十八條之二第四項增訂「先調解後仲裁」之爭議處理程序(參考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五條之一)。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加速促參履約爭議解決、減少公共建設停擺、與政府採購法機制接軌;疑慮:先調解後仲裁是否影響當事人程序選擇權、仲裁結果對公部門權益的影響仍有討論空間。
政治雷達小叮嚀
爭議解決機制怎麼設計影響促參案效率,可對照採購法的既有做法。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