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第四十八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本案修正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第四十八條之二,針對促參案履約爭議的解決機制。提案理由參考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五條之一,主張增訂「先調解後仲裁」的程序,以提升訴訟外爭議解決效率,讓涉及公共建設興建與營運的爭議能儘速解決。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參與促參案的民間機構與主辦機關在發生履約爭議時,可望透過先調解後仲裁機制更快解決,提案方認為有助維護公益。
主要影響對象
參與促參案的民間機構、主辦機關,以及相關公共建設使用者。
修正了哪些條文
於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第四十八條之二第四項增訂「先調解後仲裁」之爭議處理程序(參考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五條之一)。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加速促參履約爭議解決、減少公共建設停擺、與政府採購法機制接軌;疑慮:先調解後仲裁是否影響當事人程序選擇權、仲裁結果對公部門權益的影響仍有討論空間。
政治雷達小叮嚀
爭議解決機制怎麼設計影響促參案效率,可對照採購法的既有做法。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你支持這項議案嗎?
網路投票,非科學民調,僅反映參與者意見、不代表全民立場。
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財政委員會)2024-11-15,2024-11-1
交付審查2024-11-15,2024-11-1
案由
本院委員王世堅等16人,鑒於促參案具高度公益性、民間機構投資著重效率,民間機構與主辦機關於履約期間如有爭議宜儘速解決,為提升訴訟外之履約爭議解決機制效率,參考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五條之一規定,增訂先調解後仲裁之程序,爰擬具「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第四十八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考量促參案之爭議涉公共建設興建及營運,有影響公益之虞,宜儘速解決,爰參考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五條之一規定,於本法第四十八條之二第四項增訂先調解後仲裁之程序。
提案人
連署人(15)
相關文件
立法院原始議案資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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