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安全衛生法第四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擬修正職業安全衛生法第四十條,擴大雇主於工作場所發生職業災害時的處罰範圍,不僅限於死亡災害,亦包括需要住院治療的災害情況。此修正旨在強化雇主責任,保障工作者安全與健康權益。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能幫助到發生職業災害的勞工,特別是那些需要住院治療但非死亡案例的受害者,解決現行法規對非死亡災害情況的處罰不足問題。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雇主與事業單位,特別是那些具有高風險作業的行業。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職業安全衛生法第四十條第一項,將處罰範圍擴大至包括同法第三十七條第二、三項發生災害並生罹災住院治療人數的情況。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強化雇主責任,保障勞工安全與健康;疑慮:可能增加雇主的行政與財務負擔,影響企業經營。
政治雷達小叮嚀
審議過程中需平衡雇主責任與勞工權益的保障,同時考量企業經營環境與經濟影響。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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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2024-11-08,2024-11-1
交付審查2024-11-08,2024-11-1
委員會審查2025-10-15
委員會審查2025-10-29
委員會審查2025-10-30
委員會發文2025-11-07
案由
本院委員魯明哲、游顥、廖偉翔等16人,鑒於因事業單位工作場所必要設備及措施之疏漏,所生之職業災害多有死亡災害以外之情況,惟礙於目前職業安全衛生法第四十條僅針對發生死亡災害者加以裁處,致未就發生災害而未有死亡人數之情形課予處罰。為保障工作者安全及健康相關權益之旨,應於雇主就工作場域必要之安全準備有缺漏或未為有關之定期性檢查,致職業災害發生時,不以所生災害嚴重程度為處罰之判斷標準,皆應負責,爰擬具「職業安全衛生法第四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將本條第一項處罰之範圍自僅於死亡災害發生時之情形,擴大至同法第三十七條第二、三項發生災害並生罹災住院治療人數。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為防止職業災害、增進保障勞工安全與健康,就特定職業安全衛生事項應有之必要設施屬必須者,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具有危險性之機械或設備者,雇主應為保障勞工之安全、負擔事業之風險,於勞動場所發生職業災害時,不論職業災害之規模,於必要安全衛生設備及措施有疏漏時,皆應處罰之。
提案人
連署人(13)
相關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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