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行大學法只規定國立大學合併要經校務會議同意,這次修正要把直轄市立、縣(市)立及私立大學的合併,也納入須經校務會議審議的程序。提案理由是大學合併牽涉校內成員權益與校務發展,屬重大事項,應符合校園民主治理原則。
能幫助到什麼
讓各類型大學在面臨合併時,師生與校內成員能透過校務會議參與決定,並明定對師生權益的保障。
主要影響對象
直轄市立、縣(市)立及私立大學的師生、教職員與校方(含私校董事會)。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第七條,新增直轄市立、縣(市)立大學及私立學校之合併計畫須經校務會議同意,並加入師生權益保障的規定。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合併屬重大事項應有民主程序、保障師生權益、把程序提升至法律位階;疑慮:可能影響學校特別是私校的經營決策效率與董事會自主。
政治雷達小叮嚀
合併程序「誰能參與決定」是觀察重點,留意法律位階與既有行政辦法如何銜接。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